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受理113年度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案,請於112年6月20日前(以郵戳為憑)送件至本署。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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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對象或投標廠商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填具『事前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遞交本署(不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者,則免填表);如違反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承辦人、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
文書科陳眞碧(06)9211699分機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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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申請補助計畫書.odt12 KB 112-03-28 下載次數:52
- 附件三-經費概算表.odt12 KB 112-03-28 下載次數:51
- 附件四-同意接受監督查核契約書.odt19 KB 112-03-28 下載次數:56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odt22 KB 112-03-28 下載次數:68
- 113年申請公告.odt20 KB 112-03-28 下載次數: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