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事項 |
聲請內容 |
聲請人 |
聲請程序 |
應備文件 |
受理機關 |
聲請期間 |
處理時限 |
審核權責 |
收取費用 |
壹、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
對一審法院所為判決不服。 |
告訴人或被害人。 |
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上訴者應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
對原判決不服理由之有關證據或證明文件。 |
本署 |
檢察官收受判決後10日內提出。 |
檢察官收受判決後10日內依法處理。 |
一、檢察官應審查聲請上訴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二、審查結果認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即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否則不予提起上訴,並通知原聲請人。 |
免費 |
貳、聲請再議。 |
對檢察官所為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不服。 |
告訴人。 |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
對原處分不服理由及有關證據及證明文件。 |
本署 |
收受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7日內提出。 |
隨時受理。 |
一、承辦檢察官認聲請已逾7日期間者,應予駁回。
二、再議有理由者:
(一)告訴人聲請者,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二)被告聲請者,撤銷原處分。
三、認不合法應無理由,填具意見書並檢卷陳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
免費 |
|
對檢察官所為撤銷緩起訴處分不服。 |
被告。 |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
對原處分不服理由及有關證據及證明文件。 |
本署
| 收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7日內提出。 |
隨時受理。 |
一、原承辦檢察官認聲請已逾7日期間者,應予駁回。
二、原承辦檢察官認再議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三、認無理由者,填具意見書並陳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
免費 |
參、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
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審判係違背法令。 |
受判決人。 |
除自行具狀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外,其向本署檢察官聲請者,應以書面並附理由為之。 |
原判決影本及證據。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 |
隨時受理。 |
檢察官收受聲請狀後即調卷依法審核是否有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則填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及證物送呈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辦。如無,則函請最高檢察署辦理,並通知聲請人。 |
免費 |
肆、聲請再審。 |
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421條)。 |
一、受判決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
除自行向法院聲請外得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
均應備原判決影本及有關證據。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惟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 |
隨時受理。 |
一、檢察官應審查聲請再審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二、審查結果認有理由,製作再審聲請書向法院提出聲請,無理由或逾聲請期間者不予聲請,並通知原聲請人。 |
免費 |
|
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2條)。 |
告訴人或被害人。 |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
均應備原判決影本及有關證據。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內為之。 |
隨時受理。 |
一、檢察官應審查聲請再審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二、審查結果認有理由,製作再審聲請書向法院提出聲請,無理由或逾聲請期間者不予聲請,並通知原聲請人。 |
免費 |
伍、聲請發給執行完畢證明。
| 陳明案號案由,其罪刑已經執行完畢。 |
受刑人。 |
一、提出書狀。
二、言詞。 |
有關執行完畢之證明文件。 |
本署 |
執行完畢後。 |
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10日內處理。(隨時辦理)。 |
審核案件資料後發給。 |
免費 |
陸、聲請發還保證金。 |
案件已終結確定或執行案件已指揮執行或執行完畢。 |
一、保證金繳款人(案件確定或已指揮執行完畢,一般不待聲請逕行發還)。
二、繳款人已死亡者之繼承人。 |
一、提出書狀。
二、言詞。 |
提出保證金收據影本。 |
本署 |
案件終結確定或已指揮執行或已執行完畢後。 |
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10日內處理。(隨時辦理)。 |
一、經審查符合後,填具發還保證金收據三聯單通知具領。
二、保證金在地方法院繳納者,函請地方法院發還,並副知聲請人。 |
免費 |
柒、聲請發還證物、扣押物。 |
案件已終結確定或執行案件已執行完畢。 |
一、所有人。
二、提供人。
三、遺產繼承人。 |
一、提出書狀。
二、言詞。 |
證明文件。 |
本署 |
案件終結確定或已指揮執行或已執行完畢。 |
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10日內處理。(隨時辦理)。 |
檢察官審核後,通知發還。 |
免費 |
捌、聲請定應執行刑。 |
數罪併罰,請求定應執行刑。 |
一、受刑人。
二、法定代理人。
三、配偶。 |
提出書狀。 |
裁判書類正本。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 |
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10日內處理。 |
一、檢察官依法審核符合刑法第50條規定者,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最後事實審係高等法院判決者,將案件陳送高檢署辦理聲請定應執行刑。 |
免費 |
玖、聲請易科罰金。 |
判決書主文載明得易科罰金案件得提出聲請。 |
一、受刑人。
二、法定代理人。
三、配偶。
四、親屬。
五、利害關係人。 |
提出聲請狀或於傳喚到案檢察官調查訊問時陳述並記明筆錄。 |
證明文件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 |
隨到隨辦。 |
檢察官審核文件認為合乎規定者,立即通知准予易科罰金。 |
免費 |
拾、聲請停止(緩期)執行。 |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得聲請暫緩執行:
一、心神喪失。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
一、受刑人。
二、法定代理人。
三、配偶。
四、利害關係人。 |
提出聲請狀。 |
有關證明文件。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 |
隨到隨辦。 |
檢察官審核文件認合乎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各款規定,即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並函復聲請人。 |
免費 |
拾壹、聲請移轉執行。 |
方便受刑人到案執行。 |
一、受刑人。
二、法定代理人。
三、配偶。
四、利害關係人。 |
提出聲請狀或於傳喚到案檢察官調查訊問時以言詞聲請並記明筆錄。 |
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 |
隨時受理。 |
檢察官審核准許者,即將執行案件資料函請受託執行之檢察署代為執行並副知聲請人。 |
免費 |
拾貳、聲請撤銷通緝。 |
受通緝者,業已到案執行或有其他撤銷通緝之原因。 |
一、受通緝人。
二、法定代理人。
三、配偶。
四、利害關係人。 |
提出聲請狀或於傳喚到案檢察官調查訊問時以言詞聲請並記明筆錄。 |
一、執行完畢之證明文件或結案證明書。
二、提出應撤銷通緝原因之證明(如:死亡、服兵役、另案受刑中等)。 |
本署 |
執行完畢或通緝原因消滅後。 |
立即辦理 |
檢察官審查已無通緝之必要或其通緝原因消滅時即予撤銷通緝。 |
免費 |
拾參、聲請發監執行。 |
受判決確定之被告請求到案執行。 |
受判決確定之人。 |
提出書狀 |
一、判決書正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
本署 |
判決確定後。 |
立即辦理。 |
檢察官審核一切資料後,依法發監執行。 |
免費 |
拾肆、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
因犯罪行為(含故意及過失)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及受重傷者損失的金錢。 |
一、因犯罪被害死亡者遺屬。
二、因犯罪被害重傷者本人。 |
向犯罪地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書。 |
死亡或重傷害證明書、醫療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戶口名簿影本、因犯罪被害證明、申請書。 |
犯罪地審議委員會。 |
知有犯罪被害時起2年內或自犯罪發生時起5年內。 |
法定期限3個月,但如案情繁雜則需相對延長時限。 |
由犯罪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開會決定准駁後,以決定書通知申請人。 |
免費 |
拾伍、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
案件已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已到案執行及其他原因。 |
一、被告。
二、受刑人。
三、辯護人。 |
提出聲請狀。 |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影本等相關証明文件。 |
本署 |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到案執行後及其他原因。 |
隨時受理。 |
檢察官審查已無限制出境之必要或限制原因消滅時,立即予以解除限制。 |
免費 |
拾陸、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 |
查明案件辦理情形。 |
一、告訴人。
二、被告。 |
提出聲請狀。 |
證明係告訴人或被告之文件。 |
本署 |
案件受理後偵結前。 |
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10日內處理。 |
一、案件未終結者,檢察官審酌有無告知必要再予函復或附卷。
二、已終結者,函復之。 |
免費 |
拾柒、聲請變更送達處所。 |
應受送達處所變更。 |
一、訴訟關係人。
二、當事人。 |
一、提出聲請狀應記明案號、股別。
二、開庭時,以言詞陳述並記明筆錄。 |
應受送達之變更處所住址。 |
本署 |
應受送達處所變更後得隨時聲請。 |
隨時受理。 |
檢察官收受後,有關送達文件均依新址送達。 |
免費 |
拾捌、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 |
告訴人或被告為自己利益或便於案件偵查,聲請傳喚有關證人、鑑定人。 |
一、告訴人。
二、被告。 |
一、提出聲請狀應記明案號、股別。
二、開庭時以言詞陳述並記明筆錄。 |
一、提出受傳喚證人、鑑定人之姓名、年籍、住所等資料。
二、待證、待鑑定事項。 |
本署 |
案件受理後偵結前。 |
案件偵結前隨時受理。 |
檢察官就聲請內容詳為斟酌參辦。 |
免費 |
拾玖、聲請變更期日。 |
對檢察官傳訊日期無法屆時到庭必須變更期日。 |
受傳喚當事人或證人等。 |
提出書狀記明案號、股別。 |
敘明理由或提出必須變更期日之證明。 |
本署 |
期日前提出。 |
隨時受理。 |
檢察官審核有再另行擇期傳喚必要者,擇日另行傳喚。 |
免費 |
貳拾、聲請移轉管轄。 |
為免除應訊兩地奔波之不便,請求准予將案件移轉適當之檢察署偵辦。 |
一、告訴人。
二、被告。 |
提出書狀敘明理由。 |
敘明理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
本署 |
案件受理後偵結前。 |
一、隨時受理。
二、接受聲請之翌日起10日內處理。但有急迫情形者即時處理。 |
檢察官審核結果認為有理由者,報請上級檢察署核辦。 |
免費 |
貳壹、聲請撤回告訴 |
對告訴乃論案件表示撤回告訴,不再追究。 |
告訴人。 |
提出書狀或於承辦檢察官開庭調查時表示撤回告訴並記明筆錄。 |
以書狀撤回告訴者應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及撤回告訴之要旨,如已和解者並應提出和解書。 |
本署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隨時受理。 |
一、檢察官審查合於法定撤回要件者,處分不起訴,並通知當事人。
二、於起訴後撤回告訴者,送請地方法院參辦。 |
免費 |
貳貳、聲請撤回再議 |
對已聲請再議之案件撤回再議之聲請。 |
告訴人、被告。 |
提出書狀。 |
書狀陳明撤回再議聲請之要旨。 |
本署 |
聲請再議後終結前。 |
隨時受理。 |
一、案卷仍在本署未呈送高檢署者,將撤回狀附卷存查。
二、案卷已呈送高檢署者,將撤回之聲請狀,轉呈高檢署核辦。 |
免費 |
貳參、告訴人、被害人、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案件所為之其他訴訟上聲請應予函復者。 |
聲請人就訴訟事件認為必要之情形。 |
一、告訴人。
二、被害人。
三、被告。
四、利害關係人。 |
提出書狀 |
陳明聲請要旨。 |
本署 |
案件終結前後。 |
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10日內處理。 |
承辦檢察官認應處理或答復者,於處理後,即通知聲請人及相關之人。 |
免費 |
貳肆、聲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 |
原發給之相驗屍體證明書不敷使用。 |
死者家屬。 |
家屬持身分證及相驗屍體証明書影本至本署服務中心填具申請書。 |
聲請人之身分証影本及原相驗屍體証明書。 |
本署服務中心 |
檢察官相驗屍體後。 |
隨到隨辦。 |
受理後立即付與。 |
免費 |
貳伍、聲請認罪協商。 |
被告對起訴之事實無爭議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以外之案件。 |
一、被告或其代理人。
二、辯護人。 |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
聲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委任狀及起訴書或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本署 |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 |
隨時受理。 |
一、檢察官經審核後,得徵詢被害人意見後,向法院提出認罪協商之聲請。
二、法院應於接受聲請後10日內,訊問被告。
三、經法院同意後,協商期間不得逾30日。 |
免費 |
貳陸、聲請撤銷、停止羈押。 |
聲請准予撤銷或停止被告之羈押。 |
一、被告。
二、辯護人。
三、輔佐人(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被告法定代理人)。 |
提出聲請狀或於傳喚到案檢察官調查訊問時以言詞聲請並記明筆錄。 |
一、提出具保證明文件。
二、提出請求撤銷或停止羈押之理由。 |
本署 |
羈押後送審前。 |
隨到隨辦 |
一、檢察官認聲請有理由得逕行撤銷羈押或向法院聲請命具保或責付或限制住居准予停止羈押。
二、不准許者,如係於開庭時提出即以口頭答復,如係書狀聲請,於收狀翌日起10日內函復通知不准理由。
三、已起訴送法院審理者,函送法院參辦並副知聲請人。 |
免費 |
貳柒、聲請遠距訊問。 |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之訊問。 |
證人。 |
提出聲請狀或以言詞為之。 |
敘明理由及提出證明文件。 |
本署 |
一、期日3日前提出聲請。
二、案情需要緊急訊問者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但應由訊問機關協調)。 |
隨時受理。 |
一、檢察官就聲請內容詳為審核辦理。
二、遠距訊問時間聲請每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最多可申請二個時段,必要時得經訊問端機關首長核准延長。 |
免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