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犯行例舉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5
- 資料點閱次數:12863
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
法務部111年10月19日
法檢字第11100210450號函核備
壹、選罷法之賄選罪,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行為人客觀上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為要件。是否對價關係,除審酌行為人之主觀意思、行為時之客觀情狀,本於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判斷外,並應衡量給付之對象、時間、方法、價額、數量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兼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等項,審慎認定之。如具有相當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走路工、到場造勢之報酬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仍非所問。又投票交付賄賂罪之投票賄賂意思表示合致,不以明示為必要,包括默示之意思表示。亦即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相對人客觀上已可得知其效果意思而為允諾者,亦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
貳、下列行為原則上構成妨害選舉相關罪嫌,但仍應由檢察官視具體案件而定。
編號 |
行為態樣 |
參考資料 |
|
---|---|---|---|
一 |
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悠遊卡、電話卡、儲值卡或其他有價證券 |
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83年度台上字第5944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59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法律問題座談,見刑事法律問題彙編續第三輯。 |
|
二 |
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法律問題座談,見刑事法律問題彙編續第三輯。法務部89年6月8日邀集司法院、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法務部檢察司、法規委員會研商結論。 |
|
三 |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國內遊覽車旅遊或進香活動 |
法務部89年6月8日邀集司法院、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法務部檢察司、法規委員會研商結論。 |
|
四 |
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 |
參考司法院36年院解字第3703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更(一)字第582號判決。法務部司法實務研究會第52期法律問題。最高檢察署編「檢察官查察妨害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有關刑事及選舉訴訟法令輯要」。98年 7 月 28 日「研訂賄選態樣規範會議」結論。 |
|
五 |
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費用 |
參考司法院36年院解字第3703號解釋。 |
|
六 |
增加薪資、工作獎金或提供給薪假期 |
最高檢察署85年度研究報告「中日賄選犯罪和其規制的比較研究」。100年11月4日「研修賄選犯行例舉會議」結論。 |
|
七 |
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 |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72號判決。最高檢察署編「檢察官查察妨害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有關刑事及選舉訴訟法令輯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律問題座談,見法務部公報第179期。93年9月27日「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查察賄選暴力相關事宜會議」結論。 |
|
八 |
假借核撥或補助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村里、社區或團體等建設經費 |
法務部89年6月8日邀集司法院、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法務部檢察司、法規委員會研商結論。 |
|
九 |
假借節慶名義,舉辦活動發放物品、獎品、獎金 |
臺灣高等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檢察署98年度第1次檢察長業務座談會結論。 |
|
十 |
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
最高檢察署編「檢察官查察妨害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有關刑事及選舉訴訟法令輯要」。 |
|
十一 |
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 |
法務部89年6月8日邀集司法院、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法務部檢察司、法規委員會研商結論、褚劍鴻著「刑法分則釋論」、孫嘉時著「刑法分則」。 |
|
十二 |
收購國民身分證 |
最高檢察署編「檢察官查察妨害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有關刑事及選舉訴訟法令輯要」。 |
|
十三 |
免除債務 |
褚劍鴻著「刑法分則釋論」、陳樸生著「實用刑法」、陳煥生著「刑法分則實用」、呂有文著「刑法各論」、孫嘉時著 「刑法分則」。 |
|
十四 |
代繳黨費培養人頭黨員 |
臺灣高等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檢察署98年度第1次檢察長業務座談會結論。 |
|
十五 |
代付水電費、稅款、保險費或其他各項日常生活費用、規費、罰款、賠償金 |
最高檢察署編「檢察官查察妨害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有關刑事及選舉訴訟法令輯要」。93年9月27日「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查察賄選暴力相關事宜會議」結論。98年7月28日「研訂賄選態樣規範會議」結論。100年11月4日「研修賄選犯行例舉會議」結論。 |
|
十六 |
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
最高檢察署編「檢察官查察妨害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有關刑事及選舉訴訟法令輯要」。 |
|
十七 |
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 (含選舉賭盤) |
法務部89年6月8日邀集司法院、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法務部檢察司、法規委員會研商結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易字第11號判決、111年7月15日檢警調廉政高層首長座談會結論 |
|
十八 |
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
最高檢察署85年度研究報告「中日賄選犯罪和其規制的比較研究」。 |
|
十九 |
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 |
93年9月27日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查察賄選暴力相關事宜會議結論。 |
|
二十 |
贈送農漁特產品 |
98年7月28日「研訂賄選態樣規範會議」結論。 |
|
廿一 |
免費或以不相當之代價提供勞務 |
98年7月28日「研訂賄選態樣規範會議」結論。 |
|
廿二 |
假借聘雇名義,發放薪資、工資、顧問費或其他津貼 |
98年7月28日「研訂賄選態樣規範會議」結論。 |
|
廿三 |
假借支付競選活動經費,交付預備賄選之賄款 |
98年7月28日「研訂賄選態樣規範會議」結論。 |
|
廿四 |
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通貨等新興數位工具 |
111年7月15日檢警調廉政高層首長座談會結論。 |
|
廿五 |
約其放棄競選(俗稱搓圓仔湯) |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選上訴字第9號判決 |
|
廿六 |
虛偽設籍(俗稱幽靈人 口)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46號判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度選上訴字第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選上訴字第7號判決 |
|
廿七 |
不實訊息(俗稱黑函、假訊息) |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39號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10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 |
|
廿八 |
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 |
111年7月15日檢警調廉政高層首長座談會結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選訴字第3號判決 |
參、下列行為原則上不構成賄選犯罪,但仍應由檢察官視具體案件而定。
編號 |
行為態樣 |
參考資料 |
一 |
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宣傳物品,依當今社會大眾觀念,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投票意願,僅係候選人主觀上作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之用。但宣傳物品雖為價值輕微之物,如專用垃圾袋、小包白米等,以化整為零之方式發放,藉此迂迴逃避刑責,此需由檢察官蒐集相關事證後綜合研判,認定是否構成賄選。 |
最高檢察署90年9月24日召開之一、二審檢察長會議結論、98年9月1日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100年11月14日法檢字第1000003316號函 |
二 |
參與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慶,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 |
三 |
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不逾越社會常情者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選上訴字第1846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選偵字第8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選偵字第2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選偵字第44號不起訴處分書 |
四 |
為選舉造勢活動製作臨時性、簡便性之衣帽供助選人員作為辨識之用者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選上訴字第80號判決 |
五 |
日常觀念認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如門聯、桌曆、日曆、月曆等 |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18號判決 |
六 |
單純動員群眾,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但假借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實則為旅遊行程,屬迂迴逃避刑責,此需由檢察官蒐集相關事證後綜合研判,認定是否構成賄選。 |
98年9月1日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100年11月14日法檢字第1000003316號函 |
相關連结
附件下載
- 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法務部111.10.19核備.pdf355 KB 112-08-14 下載次數: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