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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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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勞動制度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 資料點閱次數:5834

社會勞動制度之內容

  社會勞動係以提供無償勞動或服務補償社會,作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短期自由刑之一種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性質。主要是以以下兩種刑罰為主:
(一)徒刑、拘役易服社會勞動
  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之人,依據新修正刑法第41 條規定,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1.得易科罰金的案件,當事人可依現行第4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易科罰金。若無錢易科罰金、不願意易科罰金或聲請易科罰金未獲准許,皆可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2.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當事人可依第3 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由於社會勞動須按時報到,遵守規範,若不履行或有違規情事,將被撤銷而執行原宣告刑。與易科罰金相較,社會勞動具有較強的刑罰威嚇教化作用與監督制約功能。
(二)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依據新修正刑法第42 條,罰金刑易服勞役者亦可以聲請社會勞動作為替代措施。罰金易服勞役,除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應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或因身心健康因素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說明

  • 只要是應執行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都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老弱殘病或重大惡疾等因身心健康因素,不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得裁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 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日,必須在1年內履行完畢。
  • 如果不履行社會勞動,就馬上執行原宣告刑。
    得易科罰金案件,准許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轉換。
  • 數罪併罰案件,應執行刑逾六月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自98年9月1日開始施行。

擴大執行機構

    社會勞動的服務對象範圍也廣大,包括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團體或社區等,只要通過審查,檢察署就會遴聘為執行機構。

社會勞動的服務選項

    除了現在義務勞務的服務項目如環境清潔、生態巡守、社會服務、文書處理、弱勢服務、交通安全外,社會勞動因提供的人力較多、期間較長,運用方式更廣,本部將規劃更多元的服務選項,監督勞動的有效履行,期能適才適所,發揮會最大效益。

威嚇無功 教化無效 學好不足 學壞剛好 的短期自由刑~

    所謂短期自由刑是指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因為刑期甚短、不但難收懲戒教化之效,且易沾染惡習,入監被貼上標籤,出獄後產生社會復歸及再社會化困難等問題,常遭批評,是一種「弊多於利」的刑罰手段。國際刑事政策潮流或國內刑法學者,都認為應減少短期自由刑的執行,使用其他替代措施。。

有錢可以買自由 沒錢只能坐牢?

    過去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可以易科罰金,雖可減少短期自由刑之入監執行。惟隨著貧富差異,造成無錢易科罰金者只能入監服刑的不公平現象,而無法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

社會勞動新制上場

    97年12月立法院通過刑法41條修正案,刑法增訂社會勞動制度,使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之人可以不必入獄執行,不必中斷工作,同時提供無償勞動補償社會。

社會勞動效益評估

  • 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
  • 有助犯罪人更生復歸社會
  • 讓受刑人從消費者變成生產者
  • 紆緩監獄擁擠,節省矯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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