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受理115年度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案,請於114年6月20日前(以郵戳為憑)送件至本署。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21
- 資料點閱次數:65
公告: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受理115年度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案,請於114年6月20日前(以郵戳為憑)送件至本署。
內容:旨揭申請案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即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填寫【A.事前揭露】表格。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則免填,並於交易或補助成立後填寫【B.事後公開】表,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如違反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承辦人、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
文書科陳眞碧(06)9211699分機316
附件下載
- 115年申請公告.odt10 KB 114-04-21 下載次數:5
- A.事前揭露及B.事後公開表.pdf3934 KB 114-04-21 下載次數:7
- 附件一-申請書.odt10 KB 114-04-21 下載次數:0
- 附件二-申請補助計畫書.odt12 KB 114-04-21 下載次數:0
- 附件三-經費概算表.odt12 KB 114-04-21 下載次數:0
- 附件四-同意接受監督查核契約書.odt9 KB 114-04-21 下載次數: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