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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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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如下(如附件),自本年3月20日(以採檢日為準)起實施,相關防治措施調整如疫情指揮中心來函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8
  • 資料點閱次數:203

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如下(如附件1),自本年320(以採檢日為準)起實施,略述如下:

 

()臨床條件:發燒(≧ 38)或有呼吸道症狀後14()內,出現肺炎需氧氣治療或其他併發症,因而住院(含急診待床)  或死亡者。

 

()檢驗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2、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3、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陽性(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

 

()通報定義: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疾病分類:確定病例為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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