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如下(如附件),自本年3月20日(以採檢日為準)起實施,相關防治措施調整如疫情指揮中心來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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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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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如下(如附件1),自本年3月20日(以採檢日為準)起實施,略述如下:
(一)臨床條件:發燒(≧ 38℃)或有呼吸道症狀後14日(含)內,出現肺炎需氧氣治療或其他併發症,因而住院(含急診待床) 或死亡者。
(二)檢驗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2、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3、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陽性(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
(三)通報定義: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四)疾病分類:確定病例為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附件下載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函.pdf3377 KB 112-03-28 下載次數:47
- 法務部 函.pdf163 KB 112-03-28 下載次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