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戒癮治療專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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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所謂「毒品案件戒癮治療實施計畫」,係由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與澎湖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共同合作,針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被告,給予回歸社會體制之機會,經由被告同意且通過專業醫療機構評估符合資格者,以緩起訴處分方式,分別命被告接受服用美沙冬藥物、接受醫療門診等一系列戒癮療程之避免再犯之方式。
貳、何謂戒癮治療
「戒癮治療」是在醫生的評估與治療之下,運用口服的合成鴉片類替代藥品,取代藥癮者靜脈注射海洛因的行為,對於嚐試各種戒毒方式卻無法擺脫毒品的個案而言,可以使他們無須過著每天找藥,甚至因而犯罪的生活,常用替代療法的藥品為「美沙冬」。
「美沙冬」替代療法的優點,為口服使用,一天一次,可以有效改善毒癮戒斷時產生的不適,降低施打藥品,減少共用針具及稀釋液以致感染血液傳染病(愛滋病、B、C型及梅毒)的危險性。讓藥癮者維持正常生活與工作,不會因藥癮發作產生的戒癮症狀,造成拚命想吸毒的衝動。
此外,除了改變藥癮者毒品注射行為外,希望藉由此一專業諮商輔導提供藥癮者生理、心理、社會支持系統的資源連結及相關協助,使之重新回歸社會。
不過如果服用美沙冬後,又再使用海洛因,很可能因為藥物過量引發昏迷、意識障礙、呼吸困難、甚至致命的危險。
關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MDMA、大麻等)使用者的治療,由於不像海洛因個案有確定療效的藥物治療模式(如美沙冬替代維持療法),因此在治療上是以門診、心理社會治療的方式進行。
參、適用對象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
施用毒品案件除有下列情事者外,檢察官得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一、被告否認施用毒品。
二、被告拒絕接受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命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三、經醫療機構評估後,認被告不宜接受戒癮治療。
四、被告因涉犯其他刑事案件,而有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
五、被告因住居所於境外、長期出境或居無定所,難以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
六、被告10年內曾犯暴力犯罪及反社會性犯罪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檢察官認不宜給予緩起訴處分者。
肆、實施期程
戒癮治療之期程,單次最長以連續一年為限。
伍、應遵守之事項
被告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至指定之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至完成戒癮治療為止。
二、遵守治療機構之指定日期,前往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復健治療、毒品檢驗或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之措施。
三、其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命其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陸、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一定情形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柒、費用負擔
費用由被告自行負擔。
捌、戒癮治療收案原則
收案之對象,以居住所或犯罪地在本署轄區內,所犯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且其同意按時至指定之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並經該治療機構評定適宜實施者為限。未成年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本署毒品戒癮治療專責人員:
職 稱: 觀護人
姓 名: 吳嘉翔
聯絡電話: (06)9211699分機202
傳 真: (06)9219675
聯絡住址: 澎湖縣馬公市西文澳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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