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期間我如果違反哪些規定,會被視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者」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 資料點閱次數:2145
1.經觀護人或勞動執行機構依法通知報到三次以上未到者。
2.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有遲到早退情形視同當次未履行,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3.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拒絕所分配之工作,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4.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因飲酒或因其他不當行為影響工作進行或勞動機構之管理,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5.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對勞動機構、執行人員或其他勞動者,有言語侮辱、騷擾挑釁或肢體暴力之行為。
6.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經發覺有冒名頂替之行為。
7.明示不願履行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