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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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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天必須工作幾個小時?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 資料點閱次數:2963
易服社會勞動6小時可抵刑期一日。由執行機關(構)視勞動內容的需求彈性規定,每日以不超過8小時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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