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我可能會被認為是「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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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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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通緝或拘提到案者。
2.因有逃亡或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而於執行時仍在押者,或另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於執行時仍在押者。
3.前經准許易服社會勞動,嗣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致執行原宣告之徒刑或拘役者。
4.前經緩刑或緩起訴處分附帶命提供義務勞務,未依規定履行義務勞務而被撤銷緩刑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5.有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其他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