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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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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勞動制度執行方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 資料點閱次數:893

一、執行方式
       社會勞動受刑人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 日,履行期間最長不得逾1 年,於上午8 時至下午5 時,每日以不超過8 小時為原則,惟經執行機關(構)及社會勞動者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且每日不以8 小時為限,至多不得超過12 小時,在地檢署檢察官指揮下,交付觀護人規劃勞務內容、安排勞動機構並由觀護佐理員進行勞動實務追蹤,履行有關社會服務、文書處理、環境保護、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灘淨山、環境整理、生態巡狩、交通安全以及各種符合公共利益、具有無償性質之勞動或服務。

二、實施流程
       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執行作業流程
1、執行
(1)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應命提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相關文件資料(聲請文件詳本署網頁之社會勞動專區下,表單下載處,民眾申辦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及切結書),同時應訊明希望履行社會勞動之地點。
(2)檢察官決定准否易服社會勞動
   甲、檢察官駁回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者,若罰金刑案件不繳納罰金、得易科罰金案件未聲請易科罰金  或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則製作指揮書,發監執行。
   乙、檢察官決定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開立報到命令向觀護人報到。
2、觀護
(1)觀護人負責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甄選、評估、考核暨表揚等事宜。
(2)觀護人向社會勞動人說明易服社會勞動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安排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機關(構)、履行期間、勤前說明或教育訓練之時地、向執行機關(構)報到之時地及社會勞動之內容等事項。
(3)觀護人指揮觀護佐理員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案件,觀護佐理員於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期間,應協助定期追蹤執行情形。
(4)觀護人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填報「觀護人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案件結案報告書」,簽報檢察官核定准否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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