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勞動制度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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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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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徒刑、拘役易服社會勞動
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之人,依據新修正刑法第41 條規定,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1.得易科罰金的案件,當事人可依現行第4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易科罰金。若無錢易科罰金、不願意易科罰金或聲請易科罰金未獲准許,皆可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2.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當事人可依第3 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由於社會勞動須按時報到,遵守規範,若不履行或有違規情事,將被撤銷而執行原宣告刑。與易科罰金相較,社會勞動具有較強的刑罰威嚇教化作用與監督制約功能。
(二)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依據新修正刑法第42 條,罰金刑易服勞役者亦可以聲請社會勞動作為替代措施。罰金易服勞役,除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應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或因身心健康因素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