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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第1次「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審查會」會議紀錄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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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召開115年度第1次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審查會」會議紀錄

時  間:115年8月19日(星期三)下午3時整

地  點:本署5樓專案會議室

主  席:陳主任檢察官書郁                         紀  錄:李秋鳳

出席人員:陳委員邦泓、王委員明輝、于委員錫亮、魏委員慧美、楊委員念庭

列席人員: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澎湖分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澎湖分會、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

  • 主席報告:

各位委員大家早安!感謝大家參與審議本署115度第1次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之審查,以下開始今日議程。

  • 審議114年12月18日、115年4月21日、7月21日本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查核評估小組會議查核決議
    • 查核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澎湖分會114年10-11月經費原始憑證案

討論意見:(略)

決議:同意續列為緩訴處分金支付對象。

  • 查核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澎湖分會114年10-11月經費原始憑證案

討論意見:(略)

決議:同意續列為緩訴處分金支付對象。

  • 查核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114年10-11月經費原始憑證案

討論意見:(略)

決議:同意續列為緩訴處分金支付對象。

  • 查核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澎湖分會115年1-6月經費原始憑證案

討論意見:(略)

決議:同意續列為緩訴處分金支付對象。

  • 查核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澎湖分會115年1-6月經費原始憑證案

討論意見:(略)

決議:同意續列為緩訴處分金支付對象。

  • 查核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115年1-6月經費原始憑證案

討論意見:(略)

決議:同意續列為緩訴處分金支付對象。

  • 審議公益團體116年度一般申請計畫

秘書單位報告:

本署116年度單位預算案編列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金額為1,194,000元。更保計畫經費申請數為503,426元,犯保500,000元,榮觀189,760元,關懷生命協會15,000元,申請總額1,208,186元,超出預算14,186元。金額最後仍以立法院通過的116年度中央政府法定預算為準。

依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歲入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若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收入未達預算數,將另行召開會議,邀請公益團體調整計畫內容。

以下進行逐案審議: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申請計畫名稱:從動物保護到法治責任:澎湖校園生命教育與犯罪預防試辦計畫,預算金額23,788元,申請補助款15,000元、自籌款8,788元,符合20%規定。

本案審議內容: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教育主任林勃嚴說明申請案計畫重點。
  • 討論意見:(略)
  • 主席結論:依委員意見,經綜合考量,申請單位在用途上,與更生保護、被害人保護等司法保護業務無直接助益;計畫活動方式及面向較狹窄,恐不具實質效益;建議可另外接洽相關業務單位提出申請。本案未便同意補助。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澎湖分會申請計畫名稱:臺灣更生保護會澎湖分會116年度更生保護服務工作計畫,申請補助款503,426元。

本案審議內容: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澎湖分會代理副主任蔡惠娗說明申請案計畫重點。
  • 討論意見:(略)。
  • 主席結論: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澎湖分會:「臺灣更生保護會澎湖分116年度更生保護服務工作計畫」,補助503,426元。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澎湖分會申請計畫名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澎湖分會116年度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實施計畫,申請補助款500,000元。

本案審議內容: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澎湖分會主任黃筱筑說明申請案計畫重點。
  • 討論意見:(略)。
  • 主席結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澎湖分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澎湖分會116年度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實施計畫」,補助500,000元。
  • 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申請計畫名稱: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116年度觀護服務工作計畫,預算金額237,200元,申請補助款189,760元、自籌款47,440元,符合20%規定。

本案審議內容:

  • 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秘書長洪清波說明申請案計畫重點。
  • 討論意見:(略)。
  • 主席結論: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116年度觀護服務工作計畫」,補助189,760元。
  • 臨時動議:

王委員提:以上公益團體116年度一般申請計畫所編列活動經費內的住宿費、誤餐費金額不一致,經費編列有無統一標準,請討論。

討論意見:(略)。

主席裁示:依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第4款規定,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申請計畫所列講座鐘點費、出席費、住宿費不得超過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等相關規定中簡任級人員可報支之數額,且不得報支雜費;講座搭乘飛 機、高鐵、船舶者,僅得報支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價額。以上三大公益團體均未超過相關規定之金額,就照各需求單位提出的預算做認定。

  • 主席結論:

本人自去年8月底到任至今已近屆滿1年,非常感謝這1年來各位委員的支持與指導,未來將由新到任的蔡少勳主任檢察官主持本會議,請各委員仍持續給予支持、指教。

各位委員擔任本審查會任期將於115年9月底屆滿,下一屆任期將自116年10月1日開始,本署衷心邀請位委員能繼續擔任本會委員,希望藉由各位委員的專業能力及經驗,協助本署完成相關審查事宜。(全體委員均同意繼續接受聘任)感謝各位委員辛勞地協助本署順利完成一次次的審查會議,讓本署緩起訴處分金可達妥適、充分的運用。

  • 散會:下午4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