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第2次「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審查會」會議紀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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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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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召開114年度第2次
「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審查會」會議紀錄
時 間:114年8月11日(星期一)下午4時30分
地 點:本署 5 樓專案會議室
主 席:郭主任檢察官耿誠 紀 錄:李秋鳳
出席人員:魏委員慧美、楊委員念庭、洪委員清貴、陳委員邦泓、王委員明輝、于委員錫亮
列席人員: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澎湖分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澎湖分會、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 主席報告:
各位委員大家早安!感謝大家參與審議本署 114 年度第 2 次緩起 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之審查,以下開始我們今日議程。
- 審議 114 年 4 月 21 日、7 月 25 日本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 助款查核評估小組會議查核決議
秘書單位報告:
(一)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澎湖分會 114 年度更生保護服務工作計畫:
1.經查核更保澎湖分會 114 年 1-6 月經費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包括「即將出監受刑人入監輔導服務」、「澎湖地區就業現場媒合活 動」、「更生輔導員協助更生保護業務實施計畫」等計畫,所辦 計畫均經 113 年 7 月 22 日召開之「113 年度第 2 次緩起訴處分 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審查會」會議核定,憑證核銷內容與核定 計畫相符。
2.各計畫核定經費與執行情形如該分會計畫結報控管表,核准補助總額 562,500 元,本次執行核銷金額 79,120 元,累計執行131,148 元,執行率 23.32%。(請參閱書面資料 1 至 6 頁)。 討論意見:(略)
決議:同意續列為緩訴處分金支付對象。
(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澎湖分會 114 年度犯罪被害人 保護工作實施計畫:
1.經查核犯保澎湖分會 114 年第 1 至 6 月經費原始憑證,支用內容 包括「跨海相助 與馨同行方案」、「殯葬補助」、「關懷慰問
」、「春節關懷活動」、「季節訪視」、「志工管理及行政服務」等計畫,所辦計畫均經本署 114 年 3 月 12 日召開之「114 年 度第 1 次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審查會」會議核定, 憑證核銷內容與核定計畫相符。
2.各計畫核定經費與執行情形如該分會計畫結報控管表,核准補助總額 499,060 元,本次執行核銷金額 126,172 元,累計執行258,098 元,執行率 51.72%。(請參閱書面資料 7 至 12 頁) 討論意見:(略)
決議:同意續列為緩訴處分金支付對象。
(三)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114 年度觀護服務工作計畫:
1.經查核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114 年 1-6 月經費原始支用內容 包括「訪視約談補助」、「值班補助」、「歲末關懷活動」等計 畫,所辦計畫均經 113 年 7 月 22 日召開之「113 年度第 2 次緩 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審查會」會議核定,憑證核銷內 容與核定計畫相符。
2.各計畫核定經費與執行情形如該會計畫結報控管表,核准補助總 額 208,800 元,本次執行核銷金額 41,495 元,累計執行 65,975 元,執行率 31.60%。(請參閱書面資料 13 至 19 頁)
討論意見:(略) 決議:同意續列為緩訴處分金支付對象。
- 審議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114 年度觀護服務工作計畫第一次修正案
秘書單位報告:
(一)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114 年度觀護服務工作計畫─榮譽觀護 人、觀護志工赴台參加研習、會議─新增項目,金額 15,000 元,其中申請緩起訴處分金 12,000 元,自籌款 3,000 元。(詳書 面資料第 20 頁至 25 頁)
(二)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114 年度觀護服務工作計畫─醫院關懷 活動─原核定金額 32,000 元,調整為 8,000 元。(詳書面資料 第 20 頁至 25 頁)
(三)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114 年度觀護服務工作計畫─中秋節關 懷活動─新增項目,金額 15,000 元,其中申請緩起訴處分金
12,000 元,自籌款 3,000 元。(詳書面資料第 20 頁至 25 頁) 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秘書長洪清波說明:
本次調整係為將原有編列 32,000 元經由理監事委員會調整為8,000 元,另外尚有 2 萬元部分,本會即列出兩點:第一點,關於志工或觀護人赴台參加研習、會議等情形,過往均有編列,後因疫情期間,相關人員較少赴台參與研習等,所以就未再編列;唯現今因疫情已過,是以再恢復編列該經費。第二點,即中秋節相關活動 之辦理,藉以表達對受保護人的關懷,是以編列 12,000 元。
以上申請經費項目共計 3 項,敬請各位委員進行審議。
主席:請問各委員就本件修正計畫案,有無任何意見?
洪清貴委員: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的說明,同意 該會所提 114 年度觀護服務工作計畫第一次修正案,即榮譽觀護人、觀護志工赴台參與研習、會議,及醫院關懷活動和中秋節關懷活 動等修正計畫。
討論意見:出席委員均無異議。
決議:照案通過。
- 審議三大公益團體 115 年度一般申請計畫 秘書單位報告:
本署 115 年度單位預算案編列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 款金額為 1,236,000 元。更保計畫經費申請數為 558,000 元,犯保
460,000 元,榮觀 207,200 元,總計 1,225,200 元,剩餘可申請數10,800 元。金額最後仍以立法院通過的 115 年度中央政府法定預算 為準。
依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3 條規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歲入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若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收入未達預算數,將另行召開會議,邀 請三大公益團體調整計畫內容。
(一)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澎湖分會 115 年度申請緩起訴處分 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計畫名稱:臺灣更生保護會澎湖分 會 115 年度更生保護服務工作計畫,經費總金額 558,000 元
(請參閱書面資料 26 至 96 頁)。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澎湖分會蔡副主任輝竇說明:
本分會 115 年度的工作計畫跟去年大致上相同,只有在兼任人 員的出差住宿部分,從 2,000 元調整到 3,500 元;在更生人家庭支 持方案計畫部分,去年之前服務量都是預計 10 戶家庭,含年度中結 案者,但希望在 115 年度內服務 25 戶家庭,含年度中結案者,每月 最高同時在案 10 戶家庭。以上謹請各位委員進行審議。
洪委員清貴:臺灣更生保護會澎湖分會 115 年度更生保護服務工作計畫申請案,經審議計畫書內容、計畫實施對象及申請補助項目等,均符合「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規定,應檢附之各項資料均完備,申請補助金額為 558,000 元,同意本件申請補助案。
其餘委員:均無意見。
決議:照案通過。
(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澎湖分會 115 年度申請緩 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計畫名稱:犯罪被害人保 護協會臺灣澎湖分會 115 年度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實施計畫,經費總金額 460,000 元(請參閱書面資料 97 至 127 頁)。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澎湖分會黃主任筱筑: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午安,本分會 115 年度的工作計畫提出 14項計畫經費申請,保護業務其中有九大項,包含節日關懷、季節訪視、生活成長及殯葬協助等等,共計經費為 255,040 元;另外在人事行政部分有四大項,包含志工訓練、業務研討會等,共計經費為184,960 元;還有包含採購文宣品宣導 20,000 元,總計申請 14 項共 計 460,000 元。以上謹請各位委員進行審議。
洪委員清貴: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澎湖分會 115 年度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實施計畫申請案,經審議計畫書內容、計畫實施對象及申請補助之計畫項目等,均符合「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規定,並檢附之各項資料均完備,申請補助金額 為 460,000 元,同意本件申請補助案。
其餘委員:均無意見。 決議:照案通過。
(三)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115 年度申請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 協商金補助款,計畫名稱: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115 年 度觀護服務工作計畫,預算金額 259,000 元,申請緩起訴處 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 207,200 元、自籌款 51,800 元,符 合 20%規定。(請參閱書面資料 128 至 163 頁)。
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秘書長洪清波說明: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本會 115 年度的申請計畫案原則上仍比照去年度來編列,但在舉辦榮譽觀護人及觀護志工研習、教育訓練部分,延聘講座的講師住宿費及榮譽觀護人、觀護志工赴台參加研習、會議的住宿費這兩項均調整為 3,000 元,總計申請補助金額 為 207,200 元。以上謹請各位委員進行審議。
洪委員清貴:澎湖縣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115 年度觀護服務工作計畫申請案,經審議計畫書內容、計畫實施對象及申請補助項目等,均符合「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規定,並 檢附之各項資料均完備,申請補助金額為 20 萬 7,200 元,同意本件 申請補助案。
其餘委員:均無意見。 決議:照案通過。
- 臨時動議: 主席:
以下兩件事情說明,第一、本人自去年 8 月底到任至今已近屆滿1 年,非常感謝這 1 年來各位委員的支持與指導,未來將由新到任的 陳書郁主任檢察官主持本會議,請各委員仍持續給予支持、指教。第 二、各位委員擔任本審查會任期將於 114 年 9 月底屆滿,下一屆任期 將自 114 年 10 月 1 日開始,本署衷心邀請位委員能繼續擔任本會委 員,希望藉由各位委員的專業能力及經驗,協助本署完成相關審查事宜。(全體委員均同意繼續接受聘任)
- 主席結論: 感謝各位委員辛勞地協助本署順利完成一次次的審查會議,讓本署緩起訴處分金可達妥適、充分的運用。
- 散會:下午 4 時 5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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