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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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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 資料點閱次數:3744

臺灣澎湖地檢署緩起訴義務勞務制度簡介

一、緩起訴處分是什麼意思呢?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實際執行時,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考量社會公益,並兼顧保護犯罪被害人權益之前提下,對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輕微犯罪者,經被告同意,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二、怎麼會有緩起訴處分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三讀通過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正案,將以往刑事訴訟法所採之「職權主義」修正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為了有效進行法庭上「交互詰問」之功能,過濾輕刑案件(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在偵查階段增訂「緩起訴制度」(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至之三),讓檢察官握有「調節」審判案件的控制樞紐,並落實刑事政策「轉向」的功能,以避免訴訟資源無謂的浪費。法務部於同年八月頒定「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依該要點將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之二緩起訴處分第五款之義務勞務、第七款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與第八款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責由觀護人來辦理。

三、緩起訴處分制度的好處是什麼?

(一) 為避免輕罪者入獄後與獄友交換犯罪經驗及技巧。
(二) 以社區處遇課以被告一定的「負擔」,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三) 檢察官得令被告支付被害人一定的損害賠償,維護被害人的權益。
(四) 檢察官得令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符合訴訟經濟及使用者付費原則,避免入獄後衍生的家庭問題等。
(五) 減少輕罪者入監出獄後,因社會不理所產生的社會問題、再犯問題。

四、緩起訴處分得命遵守事項有哪些?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5.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
之義務勞務。
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五、緩起訴制度-義務勞務執行現況:

(一)蒐集可提供執行義務勞務之機構及協助法治教育之相關輔助團體:
觀護人利用訪視之機會與地方推薦,針對在本縣市境內登記有案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親自拜     訪,並將緩起訴制度予以說明。總體而言,大部分之機構對政府推動緩起訴制度都抱著肯定的態度,也願意配合執行。目前志願參與之機構、社區、公益社團有十八個。
(二)觀護人室目前是以觀股觀護人辦理執行義務勞務。
(三)對於義務勞務之執行:
緩起訴機構辦理義務內容有:學校環境整理、社區環境衛生、協助弱勢團體打點其生活起居、文書處理、公共設施維護、街道清掃、整理圖書館書籍、學校教室油漆、淨灘、淨山、資源回收、犯罪預防宣導、生態保育、社區綠化、社區慶點活動協助...等。為配合目前仍各種犯罪類型及被告之意願,本署將依實際需要再遴聘志願參與之緩起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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