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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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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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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簡介

      

       我國刑事訴訟法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三讀通過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正案,將以往刑事訴訟法所採之「職權主義」修正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為了有效進行法庭上「交互詰問」之功能,過濾輕刑案件(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在偵查階段增訂「緩起訴制度」(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至之三),讓檢察官握有「調節」審判案件的控制樞紐,並落實刑事政策「轉向」的功能,以避免訴訟資源無謂的浪費。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考量社會公益,並兼顧保護犯罪被害人權益之前提下,對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輕微犯罪者,經被告同意,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本署為落實緩起訴處分金運用符合公益原則並增進緩起訴處分金之運用績效,乃成立緩起訴處分金審查小組與緩起訴處分金查核小組,此多軌分工設計能強化處分金之運用,避免流弊,益能達成緩起訴處分金濟弱扶傾之柔性司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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