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0
- 資料點閱次數:327
■檔案的意涵
包括公私立機關(構)、社會組織、家庭、個人所產生的所有紀錄個人、企業重要紀錄,如文件、照片、書信、手稿、影音等。檔案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種紀錄資料,並依照管理程序,而歸 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說、寫或藉助科技 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檔案的價值與功用
(一)原有價值:指檔案之本質、內容或實體形式特性具有之原始價值。
(二)行政稽憑價值:指得作為機關組織職能運作、決策、業務處理及績效等事證或責任稽憑之價值。
(三)法律價值:指檔案清理適法性及保障團體或個人權益之價值。
(四)資訊價值:指得作為研究發展參考或滿足民眾知的需求之價值。
(五)歷史價值:指得保存典章制度或作為史籍資料之價值。
(六)管理成本:指保管及修護檔案之成本效益。
(七)風險評估:指評估檔案未妥予留存,對於機關業務運作及利害關係人利益之影響。前項鑑定基準,各機關得依業務需要給予適當之權重;國家檔案之鑑選,以資訊價值及歷史價值為優先。
■本署檔案室業務
依檔案法第7條規定,檔案管理作業,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1.點收。
2.立案。
3.編目。
4.保管。
5.檢調。
6.清理。
7.安全維護。
8.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事項。
另依國家檔案管理局所頒金檔獎實施計畫、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均定期或不定期蒞署考評檔案業務,以期檔案業務按期程、依步驟、照要領逐一完善檔案管理業務。
■本署檔案管理業務現況
(一)機關沿革:
1.澎湖地區在臺灣光復之初未設法院,所有民、刑事訴訟案件,皆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訴訟當事人前往高雄應訊,往返渡海深感不便。
2.地方士紳向有關當局反應,建請在澎湖籌設獨立法院,經前司法行政部核准於民國38年12月26日設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暨檢察處,同時派王永興先生為院長,延憲諒先生為首席檢察官,負責籌備成立事宜,民國39年2月15日開始受理各種案件,是為本署之前身。迨民國69年7月審檢分隸及78年12月8日法院組織法修正後,機關更名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檔案管理人員編制及業務分工情形
本署文書科下設置檔案室,掌管檔案管理業務,編制內檔管人員2人,即科長1名、通譯1名,另有法警約僱人員1人。在本署文書科科長督導下,各自分工執行管理檔案業務,並有明確代理制度。
(三)檔案類型及數量
本署檔案概分行政檔案、訴訟檔案、檢察官書類原本等類型,其中以訴訟檔案為主要核心業務約佔70%。依檔案媒體型式,分別統計數量如下:(統計至106年12月止)。
1.紙本檔案:紙本檔案計73,615件,包含永久保存訴訟檔案71件、永久保存行政檔案1,515件、永久保存檢察官書類原本667件,定期保存訴訟檔案15,477件,定期保存行政檔案55,885件。
2.照片檔案:華航空難照片1本,共計120張。
3.電子及其他媒體檔案:光碟92片,磁片5片。
4.線上簽核電子檔案:10160件。
(四)檔案庫房與設施規劃
1.檔案庫房概況:本署檔案庫房1間(面積78㎡),位於本署6樓,庫房與辦公室有明確區隔,各類檔案分區保管。
2.本署檔案庫房採單一出入口、感應式門禁系統,設置空調、除濕、空氣清淨、消防、通訊、監視錄影、低紫外線照明等設施,符合「檔案庫房設施基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