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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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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02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04
  • 資料點閱次數:87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
中華民國112年第2季
                        單位:元
機關名稱 宣導項目、標題及內容 標案/契約名稱 媒體類型 宣導期程 執行單位 預算來源 預算科目 執行金額 受委託廠商名稱 預期效益 刊登或託播對象 備註
                       
填表說明:                        
1. 本表係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範,凡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為填表範圍。
2. 「機關名稱」應包含國營事業、基金、財團法人,所稱之財團法人,係指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
3. 「標案/契約名稱」請填列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標案名稱」,倘為小額採購、行政委託及補助案件等無須刊登政府電子採購網者,則以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文件(如契約等)之案名填列。
4. 「宣導期程」請依委託製播宣導之涵蓋期程,並針對季內刊登(播出)時間或次數填列,如109.10.1-109.12.31(涵蓋期程);109.10.1、109.12.1(播出時間)或2次(刊登次數)。
5. 「執行單位」係指各機關或國營事業之內部業務承辦單位。              
6. 「預算來源」請查填總預算、○○特別預算、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或財團法人預算。          
7. 「預算科目」屬總預算、特別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請填至業務(工作)計畫;業權型基金填至損益表(收支餘絀表)3級科目(xx成本或xx費用);財團法人填至收支營運表3級科目(xx支出或xx費用)。
8. 機關如有公益或廠商回饋免費廣告等補充說明,請列入備註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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