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適用案發時間:
本會保護對象適用時效範圍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該法施行日,即八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後者為限。
惟本會創立以後有鑑於不少被害事件發生在該法施行前之被害人或其遺屬因得不到適當保護協 助且求償無著而生活陷於困境。因此,本會保護對象適用時效乃追溯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前五年,即自八十二年十月一日以後發生的案件並申請保護者均予受理,並規劃實施部份保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