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Q9:車禍被害事件可以向警方取得什麼資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 資料點閱次數:455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ball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ball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