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服務對象101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25
  • 資料點閱次數:517

重傷案件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本人
 
所謂重傷害係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或四肢、生殖器官之機能,以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10條第4項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死亡案件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死亡者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1.父母、配偶及子女。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姐妹。
 

 順序1  順序2  順序3  順序4

二、前項2、3、4款之遺屬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三、第2項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被害人、或先順序、同順序之遺屬死亡,不在保護範圍。
 

98年新增之擴大保護對象
(三)自98年8月1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新法施行日起,將性侵害被害人納入犯罪被害補償及保護對象,並同時將家庭暴力與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被害人、兒童及少年以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與外國籍配偶或勞工等被害人納入本法保護服務範圍。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