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介紹101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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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旨
本會秉持人溺己溺精神,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或其遺屬,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祥和社會為福祉。
沿 革
我國當前刑事政策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奉 總統令公布,八十七年十月一日開始施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亦奉 法務部分別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日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發布。
依前揭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會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成立,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受法務部指揮監督,辦理中華民國台灣省、福建金門、連江等地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本人保護工作。
本會過去董事會十五位董事依當時的組織章程大多由司法機關及相關部會、團體之主管人員擔任,所屬各辦事處之主任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且未聘有監察人,作法較為保守,為落實犯罪被害保護工作,法務部推動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組織變革,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監督辦法」,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核准修正「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屬各辦事處改為分會,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務部聘任二十一位董事,為整合犯罪被害保護業務,董事長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並考量各地分會貫徹中央政策,強化分會參與董事會決策運作之機制,其餘二十位董事,均聘請社會公正、熱心人士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業務有研究之專家、學者擔任。另聘請具有會計師及律師背景之人員三人擔任監察人,以發揮其監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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