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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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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 資料點閱次數:761
服務對象:本會保護的對象依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包括下列十種:
ㄧ、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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