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08年度保管字第6號、108年度保管字第31號、109年度保管字第88號、111年度保管字第93號、111年度保管字第100號、111年度保管字第131號等案件內扣押物清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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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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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8年度保管字第6號、108年度保管字第31號、109年度保管字第88號、111年度保管字第93號、111年度保管字第100號、111年度保管字第131號等案件內扣押物清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108年度保管字第6號、108年度保管字第31號、109年度保管字第88號、111年度保管字第93號、111年度保管字第100號、111年度保管字第131號等案所列扣押物品(如附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發還扣押物;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章後再至贓物庫領取(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贓物庫地址: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09號,電話:06─9211699分機613。
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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