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地檢署毒駕零容忍 2案毒駕預防性羈押獲准 嚴格落實毒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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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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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力遏止毒駕行為一再發生,危及用路人的人身安全,臺灣高等檢察署通令全國各地檢署,依民國115年5月15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規定,積極聲請「預防性羈押」。澎湖地檢署落實執法,針對反覆吸毒上路的林姓、洪姓被告聲請預防性羈押,均獲法院准予羈押。
一、林姓被告於22日涉犯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經本署檢察官於23日聲押獲准
林姓被告於115年6月22日施用安非他命後騎車,經警方查獲,進行毒品快篩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搜扣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及吸食器等物,解送本署偵辦。案經主任檢察官陳書郁訊問後,考量被告有多次吸毒前科且查扣毒品及吸食器,以其涉犯毒駕公共危險罪嫌,顯有反覆實施之虞,於23日向澎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二、洪姓被告於12日涉犯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經本署檢察官於6月13日聲請羈押,澎湖地方法院裁定責付,本署同日立即提起抗告,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裁定發回,於今(24)日再度開庭聲押獲准
洪姓被告於115年6月12日施用愷他命後騎車,經警方查獲,進行毒品快篩為愷他命陽性反應,並搜扣愷他命及K盤等物,解送本署偵辦。經檢察官陳建佑訊問後,認被告有2次酒駕紀錄、未能汲取前次公共危險罪責之教訓,罔顧用路人安全,復實施毒駕行為,於6月13日聲請羈押,澎湖地方法院駁回羈押聲請改裁定責付被告母親及命禁止施用毒品,本署檢察官於同日立即提起抗告,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6月22日撤銷發回,於今(24)日上午開庭後,裁定羈押。
三、澎湖地檢署嚴正強調,毒駕形同道路炸彈,對民眾之生命財產造成重大的公共安全及危害!針對毒駕行為人,本署秉持「從嚴速辦、積極羈押、從重求刑」之執法態度,落實預防性羈押,嚴懲漠視他人生命安全之徒,全力守護澎湖交通安全與無毒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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