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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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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與高雄地檢署 共同偵辦協助重大經濟罪犯徐少東偷渡案偵查終結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8-20
  • 資料點閱次數:118

  本署主任檢察官郭耿誠、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林恆翠檢察官共同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海巡署偵防分署澎湖查緝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七岸巡隊偵辦協助重大經濟罪犯徐少東偷渡案,前於114722日執行搜索,聲請羈押4人獲准,積極調查後,全案偵查終結,於今日提起公訴,連同在押被告4人一併移審法院,說明如下。

壹、簡要犯罪事實

徐少東(另行通緝)因案經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另其因對4,294人吸金達226,780萬元而違反銀行法,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元,其為免日後身陷囹圄,尋覓偷渡出境之管道,於1145月初,由鄭○嘉(另行通緝)及許○足為臺灣端、許○鑫於澎湖端分別為統籌謀議、指揮執行協助徐少東偷渡之首謀,再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45萬元不等之代價,邀集洪○合、李○進、李○林、潘○華、林○賢等人參與本案。嗣徐少東於11459日上午駕車前往嘉義縣布袋鎮某公園後,轉乘他車前往布袋港,持以他人證件購買之船票,搭船抵達澎湖,許○鑫再將徐少東安置在澎湖縣湖西鄉許家村之民宿藏匿,嗣於翌(10)日凌晨4時許,許○鑫、洪○合再協助載運徐少東前往青螺沙嘴海岸,由李○進駕駛快艇接應後,於同日上午8時許,到達座標「東經118.40度、北緯23.3度」位置(該點位距離海峽中線約4.3海浬,已超過領海基線向外延伸24海浬),再由前來接應之快艇載運繼續偷渡出境。

貳、偵查結果:

(一)徐少東、鄭○嘉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罪嫌部分,因渠等已逃匿,依法發布通緝,並發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並註銷徐少東護照,使其無法繼續逍遙海外。

(二)被告許○足、許○鑫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321項之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之首謀罪;被告洪○合、李○進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21項之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罪。渠等均另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第1項之在港口以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罪、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犯人罪等罪嫌。

(三)被告李○林、潘○華、林○賢分別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21項之幫助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罪、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第1項之幫助在港口以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罪等罪嫌;被告林○賢另涉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嫌。

(四)針對被告許○鑫、李○進、洪○合、李○林、林○賢、潘○華之5,000元至40萬元不等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1項前段、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五)針對扣案犯罪工具即被告李○進所有之快艇1艘,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參、量刑意見:

請審酌入出國及移民法於112628日修正後增定第71條、第721條規定,「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加重刑度立法意旨,因被告許○足因協助他人偷渡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甫經法院判刑確定,許○足、許○鑫竟擔任「首謀」犯下本案,使重大經濟罪犯徐少東棄保潛逃,足見渠為貪圖不法利益,危害我國對於國境管理及國家安全之維護甚鉅,更因此嚴重影響司法威信,所為應嚴厲非難,另被告洪○合身為鄉民代表竟參與協助接運徐少東、船長被告李○進為徐少東順利偷渡出境之關鍵,暨被告等人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建請分別量處被告許○足有期徒刑7年、被告許○鑫有期徒刑66月、被告李○進有期徒刑46月、洪○合有期徒刑38月,以資懲儆。

肆、澎湖群島海岸線總長約370公里、港口甚多,易成為有心人士偷渡之中繼站,本署已與轄內海巡單位建立緊密合作機制,將加強預防及查緝,斬斷偷渡管道,針對協助偷渡之相關人士,必定從速從嚴偵辦是類案件,絕不寬貸,以維護司法尊嚴及確保國家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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