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高雄地檢署共同偵辦 協助重大經濟罪犯徐少東偷渡案,聲押被告4人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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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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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經濟罪犯徐少東前未依法院裁定向派出所報到,最高檢察署責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指派林恆翠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查明,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群策群力,全力抽絲剝繭釐清真相,與海巡署偵防分署澎湖查緝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七岸巡隊調查相關證據後,發現本案犯罪模式縝密,且部分行為地、共犯居住澎湖,本署周士榆檢察長對此極為重視,指派本署主任檢察官郭耿誠與雄檢攜手合作,共同偵辦此案。
雄檢林恆翠檢察官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跨海前來本署,與本署主任檢察官郭耿誠共同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海巡署偵防分署澎湖查緝隊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共10張跨海同步執行搜索,並拘提被告許○○等7人到案。
被告許○○等人於114年5月9日、10日分工駕車接應,使徐少東冒用他人國民身分證自嘉義縣布袋港購票搭船到達澎湖後,轉移至位於澎湖縣湖西鄉之民宿藏匿,於114年5月10日凌晨4時許,由被告李○○駕駛自用小船前往青螺白色沙丘附近某處接應徐少東後朝北航行偷渡出境。
經本署主任檢察官郭耿誠、檢察官陳建佑、黃政德、林季瑩、雄檢檢察官林恆翠、陳彥丞偵訊後,認被告許○○等5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第1、2、3項之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含首謀)罪、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第1項之在港口以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罪、同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受禁止出境處分而出境罪、國家安全法第14條之逃避出境檢查罪、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犯人罪、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發起、主持及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含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湮滅證據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向法院聲請羈押;另對被告周○○等2人分別諭知具保新臺幣(下同)5萬元、3萬元。被告許○○等4人於今日經法院裁定羈押,被告洪○○經法院裁定具保1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本案後續將積極調查,釐清事實真相。
按入出國及移民法於112年6月28日修正後大幅加重意圖營利協助偷渡之罪責,增定第7之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二、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第21之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使外國人非法入國。二、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外國人出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受禁止出境處分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依同法第72條之1區分惡性輕重獨立規範處罰,上開規定已於113年3月1日施行,違反上開規定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而犯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是「首謀」者,更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刑度相當重,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邇來,我國陸續發生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三聯集團負責人徐少東等重大經濟要犯遭判刑後棄保棄逃,嚴重影響司法威信。澎湖群島海岸線總長約370公里、港口甚多,易成為有心人士偷渡之中繼站,本署已與轄內海巡單位緊密合作、加強預防及查緝,斬斷偷渡管道,針對協助偷渡之相關人士,必定從速從嚴偵辦是類案件,絕不寬貸,以期維護司法尊嚴及確保國家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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