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偵辦澎湖縣陳姓前議員等人涉嫌貪瀆案件 偵查終結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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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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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主任檢察官郭耿誠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澎湖縣陳姓前議員等人涉嫌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乙案,全案偵查終結,於今日提起公訴,連同在押被告陳○玲、蔡○財一併移審法院,說明如下。
壹、簡要犯罪事實
陳○玲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止擔任澎湖縣第18、19屆議員,與其夫蔡○財因入不敷出,竟與渠等親屬許○雲、陳○瑄等人共同意圖為陳○玲及蔡○財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蔡○財向澎湖縣議會虛偽申報親屬許○雲、陳○瑄、洪○粧、洪○惠等人為陳○玲之公費助理,致澎湖縣議會按月將「每月助理補助費」及每年「年終春節慰勞金」等費用分別撥付至許○雲、陳○瑄、洪○粧、洪○惠等人之金融帳戶內,再由蔡○財將前開詐得之助理補助費用以支付生活開銷或繳納其名下信用卡費(包含陳○玲之行動電話電信費、所得稅、房屋稅、燃料稅、住房網、網路書店及出國旅費等)及孝親費等用途,陳○玲、蔡○財以前述方式,共向澎湖縣議會詐取新臺幣(下同)645萬1,234元。
貳、偵查結果:
(一)陳○玲、蔡○財、許○雲、陳○瑄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
(二)請參酌被告陳○玲、蔡○財、許○雲、陳○瑄等人涉犯本案之犯罪情節,分別於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等規定,各併予宣告褫奪公權。
(三)針對陳○玲、蔡○財之犯罪所得645萬1,234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參、量刑意見:
請法院審酌國家立法給予議員補助費之本旨係因議員所司地方自治立法等業務龐雜,且常涉及專業,乃有補助期使遴用優質助理,協助問政,提高議事品質之必要,被告陳○玲長期擔任澎湖縣議員之民意代表職務,於社會上具有相當之知名度,亦領有國家所給予優渥之薪資,本應恪遵法令,依據專業恪盡行使監督縣政及審核縣政府預算等職權,守法循矩謀求公益,對於助理費之申報更應嚴格自我要求,不應有名實不符甚至詐領之情形,然被告陳○玲、蔡○財捨此不為,竟僅因渠等入不敷出,即以虛報助理薪資之非法方式詐領澎湖縣議會之公費助理補助費,所為應予非難,另亦使公務員陷於錯誤而為不實登載,危害政府機關對於人事預算之控管,更辜負選民所託,傷害人民對於民意代表之信賴,所為當不足取,暨渠等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均願意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適當之刑度。至被告許○雲、陳○瑄擔任人頭助理,以利被告陳○玲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所為應予非難,惟渠等係基於親情之故而罹罪責,且均未獲得任何利益或所得,於偵查中詳實交代、助益釐清本案犯罪事實等一切情狀,酌予適當之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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