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偵辦許姓被告等5人協助逃犯偷渡出境案件 偵查終結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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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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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檢察官陳建佑指揮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七岸巡隊,偵辦許○泰、陳○祥、顏○正、張○亮、陳○文等人協助逃犯黃○展偷渡出境而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請求予以從重量刑,暨對相關犯罪工具(如漁船與車輛)與犯罪所得(已扣押渠等財產)均聲請沒收或追徵。
壹、簡要犯罪事實
緣黃○展(所涉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計畫殺人,於民國112年3月間透過管道聯繫陳○祥、張○亮等人協助安排黃○展行兇後偷渡出境至菲律賓事宜,遂再聯繫顏○正擔任載運船長、許○泰準備人頭證件、陳○文負責安排船隻至公海接應等事務,渠等謀議完成後。黃○展於112年4月10日在臺北市內湖區某處埋伏,待被害人出現後,隨即向被害人開15槍射殺,其中2槍貫穿其左腿而未遂後,旋搭乘客運南下,再由許○泰交付人頭證件供黃○展搭船至澎湖後,由許○泰、張○亮接應、藏匿,再由顏○正於同年月12日下午,在澎湖縣西嶼鄉赤馬漁港以「元○和」漁船搭載黃○展、陳○文前往公海上與某不明船隻接觸,由該不明船隻接續搭載黃○展、陳○文前往菲律賓。
貳、偵查結果:
(一)許○泰、陳○祥、顏○正、張○亮、陳○文共同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第1項之非法方法利用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刑法第164條罪1項藏匿人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交付他人身分證以供冒名使用等罪嫌。
(二)針對顏○正、張○亮供本案所用之自用小客車2輛、顏○正之「元○和」漁船等犯罪工具及上開漁船變價所得財物,均聲請沒收,以遏阻並與嚴懲不法。
(三)針對許○泰、陳○祥、顏○正、張○亮、陳○文之相關財產,經向澎湖地方法院聲請扣押裁定獲准,已對渠等財產執行扣押,針對陳○祥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許○泰之犯罪所得3萬5,000元、顏○正之犯罪所45萬元、張○亮之犯罪所得16萬5,000元、陳○文之犯罪所得55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參、邇來,我國陸續發生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三聯集團負責人徐少東等重大經濟要犯遭判刑後棄保棄逃,嚴重影響司法威信。澎湖群島海岸線總長約370公里、港口甚多,易成為有心人士偷渡之中繼站,本署除已與轄內海巡單位緊密合作、加強預防及查緝外,針對協助偷渡之相關人士,亦嚴加查緝,絕不寬貸,以期維護司法尊嚴及確保國家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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