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偵辦澎湖縣望安鄉長 貪瀆案件偵查終結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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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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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偵辦過程:
本署檢察官林季瑩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下稱南調組)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偵訊後認被告許○德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罪嫌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於113年1月間聲請延長羈押獲准,經南調組移送偵辦,全案已偵查終結,連同在押被告許○德於今日一併移審,說明如下。
貳、偵查結果:
(一)清潔隊員人事案部分:
- 被告許○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 許○涵、王○慶、陳○添、陳○德、郭○雯、王○貳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均認以緩起訴為適當,應各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二)購辦物品舞弊部分:
- 被告許○德與被告許○揚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 被告許○哲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被告許○原、王○銘、李○民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均認以緩起訴為適當,應向公庫支付2至5萬元不等之緩起訴處分金。
參、犯罪事實摘要:
許○德於103年12月2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止及111年12月25日起擔任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揚於104年1月5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及自111年12月26日起,擔任望安鄉公所行政課辦事員,負責辦理採購、經費核銷業務。渠等分別或共同為下列行為:
(一)清潔隊員人事案部分(共計期約360萬元、實際收受280萬元賄賂):許○德於105年起,因職務關係得知望安鄉公所清潔隊將有職缺釋出,竟為下列行為:
- 許○德於105年間,期約由許○涵及其夫王○慶支付100萬元,作為許○德任用許○涵為清潔隊員之對價,嗣許○涵、王○慶於105、106年間共交付80萬元賄賂予許○德,許○德依職權批核錄取許○涵為清潔隊員。
- 許○德於112年間,期約由陳○添支付100萬元,作為許○德任用陳○添之子陳○德為清潔隊員之對價,嗣陳○添於同年間共交付40萬元賄賂予許○德,許○德依職權批核錄取陳○德為清潔隊員。
- 許○德於113年間,分別與王○貳、郭○雯期約並收受60萬元、100萬元賄賂,作為許○德任用王○貳之女王○○(不知情)、郭○雯為清潔隊員之對價,嗣許○德依職權批核錄取王○○、郭○雯為清潔隊員。
(二)購辦物品舞弊部分(共詐得19萬7,740元):
國防部依「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據以執行回饋捐助制度,依各該訓場影響地方居民之程度而捐助睦鄰經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並核撥補助款。因空軍長期在澎湖外海石礁里靶場(臨近望安鄉)進行實彈射擊演習,為促進地方和諧及演訓任務之正常實施,望安鄉公所依上開工作要點規定提出相關經費申請並經核定在案,惟相關補助款需確實依公益計畫內容辦理,並應依計畫核定項目,如實核銷請款。詎許○德、許○揚共同為下列犯行:
- 「東吉村村民座談會暨環境保護宣導活動」部分:許○德、許○揚明知位於高雄之「澎湖東吉啟明宮」定於113年5月25日舉辦廟會活動,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犯意聯絡,假藉同時在該處辦理「東吉村村民座談會暨環境保護宣導活動」之名義,由許○揚與許○原、李○民、王○銘等人填製內容不實之收據後,再製作採購申請單,以佯裝在啟明宮現場辦理環保宣導活動之方式,詐得公益計畫經費5萬5,000元。
- 東安村等7村「村民座談會暨營造優質健康生活活動」(共計28場次)部分:許○德、許○揚於113年5月起至同年9月間,共同基於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犯意聯絡,由許○揚向許○原、李○民、王○銘等人索取空白收據後,虛偽填寫內容或用以浮報採購總金額後,製作採購申請單並提出費用申請,詐得望安鄉公所核撥之款項共計14萬2,740元。
肆、量刑意見:
請法院審酌被告許○德作為澎湖縣望安鄉2屆鄉長,竟利用其身分索求賄賂中飽私囊,更利用執行本案公益計畫採購之機會貪瀆舞弊,嚴重戕害公務體系之廉潔性。且其就上開「購辦物品舞弊」部分部分始終矢口否認犯行,並將之推諉於被告許○揚,犯後態度難謂良好等情,量處適當之刑。至被告許○揚部分,請法院審酌其所為誠屬不當,然其作為被告許○德之下屬,就鄉長交辦事項難以違抗,且於廉詢時即坦承犯行,並供出案情重要關聯事項,對本案後續偵查作為提供相當程度之助益等情,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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