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偵辦花嶼村長補選賄選案 業於114年3月12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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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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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結果
(一)被告董○珠、董○轉、陳○尼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罪嫌(下稱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
(二)被告王○荃等有投票權人共7人,涉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嫌,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
二、犯罪事實:
澎湖縣望安鄉花嶼村第22屆村長王玉英於民國113年11月2日逝世,因任期尚餘2年多,澎湖縣選舉委員會訂於114年1月18日辦理補選投開票作業。董○珠係澎湖縣望安鄉第22屆花嶼村村長補選選舉(下稱本次選舉)候選人,詎其為求當選,竟請託董○轉向親人請求投票支持董○珠,並言明選舉期間不能拿錢、等選完改天再給等語。董○珠當選後數日,董○轉與董○珠計算、討論相關選民返回花嶼投票支持董○珠之對價,董○珠以一票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價格,交付現金共7萬8,000元予董○轉,董○轉再親自或委由陳○尼交付賄款予王○荃等有投票權人共7人。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後,陳○尼等人繳回犯罪所得共7萬8,000元。
三、偵辦過程及理由要旨:
(一)本署日前接獲情資指出本次選舉過程,疑似有候選人涉嫌以現金向選民買票,隨即指派郭耿誠主任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全力偵辦,於114年2月12日約詢椿腳及選民共9人並查扣賄款7萬餘元後,持續向上溯源,經檢察官訊問釐清案情後,認定董○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諭知具保15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為澈底剝奪候選人因不法賄選行為之犯罪成果,就董○珠所涉上開罪嫌,於114年2月18日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二)上開被告等人於偵查中均坦認犯行,並有7萬8,000元之扣案賄選款項及相關證據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考量被告董○珠、董○轉、陳○尼敗壞選舉風氣情節重大,均提起公訴。另王○荃等有投票權人共7人則於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深表悔悟,渠等犯行情節輕微,且均無犯罪前案紀錄,犯罪所得亦已繳回扣案等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爰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四、量刑意見:
本署建請法院審酌選舉制度係民主根源,應由選舉人評斷候選人之品行、學識、才能等條件後,選賢與能,其攸關國家政治及人民福祉甚鉅,如以賄賂不法誘引選舉人捨棄自我決斷,逕以是否受有利益作為投票權之行使依據,將嚴重破壞候選人間之公平競爭,致生不實選舉結果,更扭曲選舉之純潔、公正風氣,影響民主政治之正常運作,尤以政府於選舉已一再宣導不得從事賄選行為,故被告董○珠、董○轉、陳○尼所為實值可議,暨被告董○珠、董○轉、陳○尼犯後均自白犯行、繳回犯罪所得,且渠等於近5年內均無犯罪前案紀錄,素行良好等節,予以適當之刑度,予渠等自新之機會,並期建立公平選舉、廉正民主之法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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