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偵辦澎湖縣望安鄉長等人涉嫌貪瀆案件,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04
- 資料點閱次數:875
本署林季瑩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下稱南調組)偵辦澎湖縣望安鄉長許○德涉嫌收賄等案,經長期蒐證後,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指揮南調組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對被告許○德之望安鄉公所辦公室等17處執行搜索,並傳喚相關被告及證人共27人到案。
案經檢察官偵訊後,認被告許○德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同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有被告許○揚等6人則分別命具保新臺幣(下同)3至5萬元不等,其餘被告及證人均予請回。
本案後續仍將由檢廉專案團隊深入調查,釐清事實,以杜絕貪腐不法。
附件下載
- 官網-1131204澎湖地檢署新聞稿(本署偵辦澎湖縣望安鄉長等人貪瀆案件說明).pdf126 KB 113-12-04 下載次數: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