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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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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追擊快艇運毒 成功阻毒於境外 本署於今(20)日偵結起訴「德進源1號」運輸近噸愷他命案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12
  • 資料點閱次數:1390

一、簡要起訴事實

(一)被告吳宏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代價,受託處理運毒事宜,被告吳宏因知悉被告陳作積欠賭債100萬元,遂於民國1132月間,與被告陳作商議,以被告吳宏為被告陳作處理100萬元賭債為報酬,由被告陳作駕船載同被告吳宏前往接運毒品。被告吳宏、陳2人即共同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113221日上午7時許,在澎湖縣馬公市前寮漁港,未經海岸巡防機關檢查,即由被告陳作駕駛所有之「德進源1號」自用小船載同被告吳宏出海,並於同日1930分許,自不詳之外國籍船舶接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5袋(毛重共946.67公斤,淨重共895公斤,市價逾15億元)後,往澎湖縣馬公市風櫃漁港方向行駛。

(二)案經本署吳巡龍檢察官指揮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澎湖查緝隊、艦隊分署第八海巡隊、金馬澎分署第七岸巡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彰化縣鹿港分局、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組成專案小組,事先掌握上開運毒可疑事證後,於1132220時許,由海巡署巡防艇在澎湖縣小門往西12浬海域攔檢上開船隻,被告2人見狀開始蛇行,並丟包毒品,經查緝人員登檢起獲船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3袋,並自海中撈獲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袋,另扣押「德進源1號」船舶1艘等物,被告2人則於查獲當日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迄今。

二、涉犯法條及偵查結果

被告吳宏、陳作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國家安全法第14條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罪嫌,案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三、本署為全力杜絕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貫徹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0」所揭示「阻毒於境外、攔毒於海上、查毒於岸際」的緝毒目標,率領緝毒團隊對於毒品案件絕對嚴加查緝,113年度迄今,本署已起訴運輸毒品案件共4案9人,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逾500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淨重近1900公斤、喵喵淨重逾2公斤,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並共同加入反毒的行列,一起打造「無毒菊島、清淨家園」,攜手守護澎湖地區治安之純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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