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腕緝毒再度出擊 遏阻毒品於縣境擴散 本署於今(17)日偵結起訴第2件利用澎湖輪託運汽車運毒入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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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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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要起訴事實
(一)被告陳○○、吳○○共同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陳○○出資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購買毒品,並與上游賣家談妥購毒事宜,再以7萬6,000元為代價雇用被告吳○○前往高雄市購買毒品,被告吳○○則於民國113年2月中旬,收受被告陳○○交付之現金127萬6,000元後前往高雄,駕駛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至高雄市新興區某處,以120萬元購得以茶葉袋包裝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袋(淨重共4008.37公克)、新興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2包(俗稱「喵喵」,淨重共1987.76公克)及愷他命1包(淨重597.22公克),隨後將上開毒品藏放在小客車後車廂,於113年2月21日晚間將上開小客車利用澎湖輪,託運返回澎湖。嗣被告吳○○於翌(22)日清晨抵達澎湖後,便聯繫被告陳○○,將上開以茶葉袋包裝之愷他命4袋送至被告陳○○位於澎湖縣馬公市之租屋處。
(二)案經本署吳巡龍檢察官指揮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事先掌握被告2人涉嫌以澎湖輪託運車輛,運輸毒品進入澎湖之事證後,於113年2月22日上午6時30分許,旋即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發動搜索,在被告陳○○之租屋處扣得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袋,另扣得被告吳○○之上開小客車及藏放在車上之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2包、愷他命1包、咖啡包包裝袋10,020個及現金19萬6,000元等物。被告2人均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本案於院、檢、警通力合作下,再度攔截毒品,遏阻於澎湖縣境內擴散。
二、涉犯法條及偵查結果
被告陳○○、吳○○二人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三、本署為全力杜絕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必當繼續秉持行政院所頒新世代反毒策略揭示之「溯源斷根」原則,對於毒品案件嚴加查緝,展現政府對於毒品「零容忍」的決心,呼籲民眾共同加入反毒的行列,一起打造「無毒菊島、清淨家園」,攜手守護澎湖地區治安之純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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