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檢察官辦理東衛地區遊客街頭暴力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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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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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昨(26)日澎湖縣馬公市東衛地區之發生街頭暴力案件,警方於晚間移送林○○等4人至本署。經本署檢察官漏夜訊問後,認其中3名被告涉犯刑法傷害罪及毀損罪犯罪嫌疑重大,雖有逃亡(返回臺灣本島)之虞,惟認以具保方式尚足確保被告等人日後到庭接受司法追訴,故其中3人均諭知具保新台幣6萬元。另1名被告則因未出手攻擊被害人,故諭知請回。
刑事訴訟法羈押制度之主要目的在於保全日後偵查與審判程序能順利進行,並非刑罰權之前置。又依據刑訴法律規定,必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或滅證之虞等原因,且必須有符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存在,方符合羈押之法定要件。本案檢察官綜合全案事證後,考量本件涉案之人員均已訊問完畢,被告等人已就案情有相當程度之交代,參以被害人經急診治療後已返家休養,尚無嚴重傷勢或生命危險,且案發經過已有清晰明確之監視錄影畫面及扣案物品加以佐證等情狀,乃依法認定無羈押之必要性,諭知具保候傳。
本署對於外地遊客對澎湖地區居民施以暴行之作為,亦予以譴責。此時正值澎湖地區觀光旺季之開端,本署檢察官將秉持從速從嚴、毋枉毋縱之偵辦態度,於偵查終結時一併衡量刑法第57條之各項量刑要素與被害人之意見,對被告等人妥適具體求刑,以求罰當其罪,並收懲儆之效,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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