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偵辦澎湖縣議長等人貪瀆案件 法院裁定被告2人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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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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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被告劉陳○○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一案,經本署專案團隊成員蒞庭論告後,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官於今(14日)晚間7時許,裁定被告劉陳○○、陳○○羈押禁見;被告孫○○則具保新臺幣2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
本案係本署檢察官團隊指揮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廉政官,於112年3月13日上午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澎湖縣議會議長辦公室等19處,並傳喚相關被告、證人共15人到案。經檢察官漏夜偵訊及法官審理後認被告劉陳○○、被告陳○○、被告孫○○涉嫌共同對於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劉陳○○另涉嫌圖利特定違章建築,使業者保有不斷水斷電之利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第6條第1項第4款與公務員共同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均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劉陳○○有逃亡及勾串、滅證之疑慮;被告陳○○亦有勾串滅證之疑慮;被告孫○○則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前。
本案專案團隊成員後續將按部就班,審慎查證相關事實,全力釐清案件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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