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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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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檢察官偵辦漁船偷渡及走私案件,聲押被告2人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14
  • 資料點閱次數:264

  本署檢察官陳建佑於日前接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澎湖查緝隊(下稱澎湖查緝隊)通報轄內發生疑似有漁船偷渡及走私不法犯行,隨即進行偵辦。經檢察官調查,發現「龍○○16號」漁船船長即被告李○○與另名被告王○○共同謀議,預計以每1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代價,載運臺灣地區人民非法前往大陸地區,並同時於船內夾藏疑為保育類漁類之魚鰭(即俗稱之魚翅)共80箱,載運至公海上給來接駁的大陸地區漁船。被告2人取得大陸地區漁船之衛星電話號碼及所在經緯度後,即由被告王○○於民國1111112日上午78時許,先駕車前往東衛石雕公園內等候,接應伺機偷渡之卓○○、曹○○、毛○○、張○○等4人,將該4人藏於自小客車內,載運至龍門漁港。再由被告李○○將上揭4人藏匿到漁船右舷機艙內伺機出港。經澎湖查緝隊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人員即時登船安檢,以及本署檢察官親自率隊前往被告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被告2人及上開準備進行偷渡之4人,並扣得疑為保育類漁類之魚鰭共80箱。

  本署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李○○及王○○涉嫌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第73條第12項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4條第1項罪嫌重大,並有逃亡及串證、滅證之虞,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法官均裁定羈押禁見。

  澎湖縣地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重要的海上交通樞紐,本署將秉持保障合法、打擊非法之原則,與相關單位密切合作,嚴格防範非法偷渡與走私案件,在第一線阻絕不肖人士非法入出境,防止我國通緝犯逃亡海外,並避免非法居留之人民衍生後續之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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