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14年執沒字第112號(即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馬簡字第156號)受刑人洪順增竊盜案件內犯罪所得新台幣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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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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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14年執沒字第112號(即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馬簡字第156號)受刑人洪順增竊盜案件內犯罪所得新台幣9,500元。
刑事訟訴法第473條、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辦法第4條。
一、本署114年度執沒字第122號洪順增竊盜一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決扣案之犯罪所得9,500元沒收,於民國114年9月12日確定;被害人之一聲請發還上開金額,特公告其他權利人依法提出聲請。
- 主張權利人須於115年9月11日前檢附證明文件向本署聲請發還。
- 期滿無其他權利人聲請發還,上開金額即依比例發還已聲請之權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