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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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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署111年毒保字第9號扣案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共298包、驗前總淨重約2.02704公斤),為經裁判沒收確定逾1公斤以上之毒品,凡符合規定之機關(構)得申請領用,公告後10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即依法銷燬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4
  • 資料點閱次數:168

主旨:公告本署111年毒保字第9號扣案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共298包、驗前總淨重約2.02704公斤),為經裁判沒收確定逾1公斤以上之毒品,凡符合規定之機關(構)得申請領用,公告後10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即依法銷燬之。

依據:

一、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3項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

二、奉法務部9333日法檢決字第093080069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凡符合規定之機關、機構如欲申請領用上開物品,應檢具申請書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

二、本署111年毒保字第9號扣案毒品,業於1131128日判決確定,並經本署檢察官處分銷燬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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