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建築類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情形表(11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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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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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建築類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情形表 填報日期: 113年 2月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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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建築物或設施名稱 |
維護管理規定 |
關鍵維護項目及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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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辦公大樓 |
1. 建築法第 77 條。 2. 消防法第 6 條及第 9 條。 3. 電業法第 60 條。 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5.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6.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8.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9.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10. 機電設備維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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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本署委託專業廠商(世創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每 2 年申報 1 次。 2. 昇降(電梯)設備:委託專業廠商(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及維護契約之規定,每月辦理 1 次一般維護保養,並於每年辦理 1 次年度安全檢查,配合中華民國電梯協會辦理。 3. 機械停車設備:委託專業廠商(其禾實業有限公司)依「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及維護契約之規定,每月辦理 1 次一般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 4. 變頻分離式冷氣機採購案(含安裝壁掛式41台及落地箱型2台),由專業廠商(利驊冷氣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施工安裝,於111年9月5日驗收完畢啟用。 5. 自來水水塔:最近 1 次於 112年4月7 日清洗。 6. 消防設備:委託專業廠商(中一消防企業社)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規定,每年申報 1 次。 7. 高低壓電力設備:委託專業廠商(技安電氣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及維護契約之規定,於每年辦理維護保養及檢驗 2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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