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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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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搭載國人直赴大陸違反國安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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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26
  • 資料點閱次數:711
                                                            漁船搭載國人直赴大陸違反國安法案例
案情概述:
  海岸巡防署金門機動查緝隊於 某年6月底接獲檢舉:設籍金門縣金沙鎮某舢舨船船主黃某,將招攬臺灣旅客4至5人自湖山港出發直航大陸旅遊等情。經向金門岸巡總隊○○中隊查證,黃某已於11時許利用所屬漁船搭載無船員證陳某等5人強行出海。該隊隨即由隊長召開臨時會議,完成查緝部署,同時報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由該隊、金門岸巡總隊及金門縣刑警隊共同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偵辦。
  本案在偵辦過程中首先透過警政查詢系統針對船主黃某等前科背景調閱及清查,得知黃員招攬對象以年輕男子赴大陸買春為主,每人搭載費用2千至3千元不等:經研判渠等人員應於隔日周末日落前返港,屆時,要求安檢人員嚴查是否有任何與大陸相關之照片、發票,以為偵辦移送之佐證。
  為掌握偵辦時效,立即完成勤務編組,區分3組,每組2名隊員赴現場進行埋伏、守候俟機查緝。並協調金門岸巡總隊及金門縣警局刑警隊派員支援,攜帶照 相機及攝影機等蒐證器材全程蒐證渠等不法佐證資料。
  守候人員不分晝夜,輪班監控,迄7月初,發現渠等人員駕駛原船返港,乃作全程錄影、照相蒐證,並對人員及攜帶物品實施檢查,當場查獲渠等人員赴大陸遊玩之照片,隨即帶返隊部依規定處置。
  本案因事證明確,案犯黃某等對其赴大陸遊玩行徑坦承不諱,案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國家安全法起訴前述案犯黃某等6人。
  針對船隻部分,待法院判決確定後,由縣政府財政局漁業課報請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依判決內容情節輕者吊扣漁業駕照,情節重大者吊銷漁業執照。
研析:
  前述船主黃某所為,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直航大陸地區之規定,應依同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而乘客陳某等5人所為,係違反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之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條第1項論處。所犯法條處罰規定: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第1項規定或違反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二、 違反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結論:
一、查緝隊自接獲線情,即形成專案偵查作為;然犯罪型態橫跨大陸、金門兩岸,為能有效掌握不法活動情形、唯有摒除本位主義,主動協調相關單位,統合情資相互支援,共同發揮打擊力,方可奏效。就此次查獲直航大陸案而言,能在僅有的蛛絲馬跡線情下,經過正確的研判,詳盡的蒐證進而查緝到案圓滿破案,此乃發揮情資共享及友軍單位協調配合、分工合作,才能有事半功倍之成效。
二、政府在解除戒嚴及開放大陸探親後,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俾能約制兩岸人民來往方式及條件,以確保在我方善意的舉措下,亦能兼顧 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的必要。惟我國人囿於守法觀念淡薄及自由意識的強烈,卻常有違法進出大陸地區情事發生,尤其金門與大陸近在咫尺,海上走私或公然上岸交易已非新聞,面對彼岸一直處心急慮地想侵併臺灣,消滅中華民國的事實,其背後隱藏的問題實在值得有關單位注意,並應速謀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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