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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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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起訴後,其流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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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 資料點閱次數:1528
1.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署會將案卷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審理,經審理後,法官依審理結果作判決書,此時被告或告訴人於收受判決書後,對該判決不服時,可於10日內提起上訴,案卷送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若未上訴,案件即於第一審確定。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會將卷宗送還本署(執行科)。 2. 如對二審法院判決不服,可再上訴到最高法院(注意:部分類型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若未上訴第三審、或屬不得上訴之案件,該案即於二審確定。此時案卷將由臺灣高等法院轉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再由該署將卷轉送本署(執行科)執行。 3. 如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判決有違誤,將撤銷二審法院之判決;並將全案發回二審重新審理。 4. 案件如已確定,本署均依判決內容通知受刑人至本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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