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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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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 資料點閱次數:1086

※中華民國69年12月5日法務部 (69) 法檢字第 714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85年7月29日法務部 (85) 檢決字第 19082 號函修正發布 (原名稱:各級法院檢察處申告鈴使用須知)

  1.  為便利人民以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起見,各級法院檢察署,應各裝設電鈴一具,定名申告鈴,以備人民隨時按鈴申告。
  2. 申告鈴裝於各級法院檢察署門崗附近,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揮使用,不得有抑阻情事。
  3. 裝置申告鈴處所,應懸牌示,標明為「某某法院檢察署申告鈴」,並張貼使用須知。
  4. 凡欲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者,一經按鈴,應由值勤法警導引入庭靜候訊問。
  5. 值日檢察官於知悉按鈴申告後,應立即率同書記開庭訊問,並依法製作筆錄。
  6. 凡告發人不願暴露姓名,請求保守秘密,而認有必要者,得予保守秘密。
  7. 告訴人或告發人,如有挾嫌誣告情事,查明依法辦理。
  8. 申告時間以辦公時間為原則,但遇有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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