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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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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7
  • 資料點閱次數:892
觀護業務為刑事執行中的一環,亦為圍牆外的犯罪矯正工作;係由學有專精的觀護人負責執行各種類型的保護管束案件或緩起訴命履行義務勞務等社區處遇等案件。

一、觀護工作之對象

  •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 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 以保護管束代其他保安處分者(刑法第九十二條)。
  • 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 緩起訴社區處遇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 易服社會勞動者(刑法第四十一條)。


二、觀護之工作內容

  • 執行法律:依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辦理保護管束注意事項等規定,執行受保護管束人之保護管束或社區處遇。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觀護人依個別化、科學化處遇之原則,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維護社會安寧。
  • 轉介工作:依受保護管束人之特別需求,轉介受保護管束人予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到最好之觀護。


三、觀護工作之特色

  • 社區處遇:觀護工件雖為犯罪矯正工作的一種,但屬於圍牆外的非監禁處遇,受保護管束者仍得以生活在社區之中,因此,不僅使當事人未失去自由、仍可以兼顧家庭生計,亦使國家節省許多的監禁開支經費。
    分級分類處遇:本署依受保護管束人之罪刑、再犯可能等因素,劃分不同之觀護密集等第,分別施以不同強度的監督與輔導,以落實社區處遇之精神,預防其再犯。
  • 結合社會資源,推展觀護業務:本署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到最好之觀護輔導,主動與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宗教、慈善、公益、更生保護、教育、文化、社區等機關、團體保持密切之連繫,並建立輔導網路。
  • 落實觀護輔導工作:本署觀護人交叉運用個別約談、訪視之方法,並輔以電話查詢及請觀護志工協助訪視受保護管束人,以期落實觀護工作。
  • 推動受保護管束人團體輔導工作:本署觀護人依受保護管束人之需求,設計出心理、生涯規劃等為主題之團體輔導,希望藉此幫助受保護管束人適應社會生活,發展自我。
  • 強化複式監督與橫向聯繫:為預防受保護管束人再犯,本署觀護人除加強對重刑犯及累再犯之輔導、監督,並積極與各管區之員警、更生輔導員等協調聯繫,共同建構個案之監督輔導網路。
  • 強化運用觀護志工之協助功能:為使受保護管束人於社區內就近得到比較堅強之支持、接納與輔導。本署聘有多位熱心公益並具有愛心耐心及輔導知能的觀護志工,並積極強化其遴聘、組訓、交案、指導與監督之工作,以彌補公職觀護人人力的不足,確實維護社會之治安。
  • 加強為民服務:為使受保護管束人不因來署報到而影響正常工作,本署現有提供受保護管束人假日報到及書面報告等多項便民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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