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類型及所犯法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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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規定之犯罪行為態樣如下:
一、毒、電、炸魚:
(一)對海洋生物之危害:
1. 毒魚:
(1) 通常係利用氰化物(KCN或NaCN)的生理毒性來破壞碳酸酐酶的活性,使生物內產生的CO2無法排出,同時阻斷生物體內T.C.A.cycle 的進行,於是細胞無法獲得O2供應,而導致生物缺氧死亡。
(2) 魚體無外傷,魚口部既無釣鉤痕,魚體亦無罹網痕。氰化物的中毒,其實與窒息十分相似,有點「見血封喉」之謂,故毒魚死後,基本上口都張得很大,魚鰓也擴張得張牙舞爪似的。
(3) 正常的魚,不論是海水魚或是淡水魚,魚鰓都不會有杏仁味,故檢查魚體時要先聞聞魚鰓,魚鰓如沒杏仁味,就說明不是遭氰化物毒捕的魚。
(4) 只要微量投入水中就會導致海洋生物遭毒死或毒暈,且係一網打盡,不論大小。
2. 電魚:
(1) 電力捕魚期間,不論大小魚類,全部都難以逃被電死的下場,雖然有時候魚類只是被電暈,但有可能損害其性腺,導致魚類不孕、魚卵無法正常發育、甚至產生畸型後代。 除了魚類本身外,電魚也對水中魚蝦卵、稚仔、植物、浮游生物、其他無脊椎動物造成傷害或死亡,使生物物種數和豐度大幅下降,水域生態和漁業資源嚴重衰退,無異是趕盡殺絕的行為。
(2) 電擊法的漁獲物其外觀並無明顯外傷,經解剖觀察其內臟器官也完好,但肌肉內或脊椎通常有瘀血或出血現象。
(3) 夜間潛水電魚,目標魚種選擇性高,又多為大的種魚,漁業資源將遭致嚴重破壞而終至枯竭,影響生態面向深遠。
3. 炸魚:
(1) 利用炸藥在水中爆炸之瞬間震爆力,使魚類內臟器官受傷,失去游動能力而浮上水面後,漁船再駛進撈捕;爆裂物的種類與來源包括自製黑色炸藥、取自未爆彈、煤礦廠或工程用之黃色炸藥及海上交易與走私黃色炸藥。
(2) 根據研究,如果在水深6公尺之海面,引爆4公斤黃色炸藥,則半徑50公尺內的海洋生物非死即傷,因此炸魚對海洋生物之危害很大,從事炸魚之漁民因而導致受傷也時有所聞。
(3) 使用爆裂物炸魚,其漁獲物外觀在腹腔周圍可能有破損現象及泄殖孔可能會有血水外流。經解剖觀察其體腔,因臟器受損有血液浸潤現象;內臟器官鰾、腎臟及生殖巢受損嚴重甚至破碎,輕者可見充血與微傷,或肝臟及生殖巢部分潰爛。
(二)違反之刑事處罰:
漁業法
◎第 48 條第 1 項第 1、2、3 款
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毒物。
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第 60 條第 1 項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有關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採捕、處理、販賣、持有之公告限制或禁止事項:
(一)目的:為保育澎湖縣內海洋資源之永續利用,特訂定禁漁期暨相關限制事宣。
(二)澎湖縣政府公告限制或禁止事項,列舉如下:
1.馬糞海膽:每年9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馬糞海膽。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殼徑未滿8公分之馬糞海膽。
2.澎湖縣特有種章魚:每年3月29日至4月12日為澎湖縣特有種章魚之禁漁期,期間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
3.大白狐蛤、山羊海菊蛤、黑石蜊:全年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
4.大法螺:全年禁止採捕、販售或持有(不含製品)。
5.硨磲貝:全年禁止採捕、持有、販售、處理及利用。
6.重要海參:黑海參、蕩皮參、糙刺參等三種海參全年禁止採捕或處理。
7.體長9公分以下之七星斑等魚類:全年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
(三)違反之刑事處罰:
漁業法
◎第 44 條第1項第1、2款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下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第 60 條第 2 項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違反有關漁具、漁法之公告限制或禁止事項
(一)目的:為保育澎湖縣內海洋資源之永續利用,特訂定漁具、漁法之公告限制或禁止事項。
(二)漁具、漁法之公告限制或禁止事項,列舉如下:
1.本縣12浬海域內禁止使用多層(2層以上)刺網網具從事採捕水產生物。
2.自92年2月1日起,凡拖網漁業漁船不得加裝滾輪漁具於本縣各島嶼距岸12浬海域內從事漁撈作業行為。(滾輪式漁具,指拖網網具於沉子綱附加直徑二十五公分以上之捲框、滾輪或滾筒)
(三)違反之刑事處罰:
漁業法
◎第 44 條第 1 項第 3 款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第 61 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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