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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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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本署112年執沒字第122號受刑人曾秋澄詐欺案件內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8
  • 資料點閱次數:746

依據:刑事訟訴法第475條、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本署112年度執沒字第122號受刑人曾秋澄詐欺一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元沒收,於民國11295日裁定確定,現經被害(權利)人之一聲請比例發還前開裁定沒收之金額,特公告其他主張權利人參與分配。

二、   主張權利人須於11394日前向本署聲請參與分配。 

三、   期滿無人其他權利人聲請參與分配,扣押之金額即依比例發還已聲請之權利人。 

四、   副本抄送本署贓物庫(112年度保管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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