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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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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單位預算書(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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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30
  • 資料點閱次數:275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預算總說明

中華民國113年度

    1. 一、 現行法定職掌
      (一) 機關主要職掌: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對於有關刑事案件,實施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等。
      (二) 內部分層業務:置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醫師、設觀護人室、書記處、法警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政風室等單位,其主要工作內容說明如下:
      1. 檢察長:綜理全署事務。
      2.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實施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
      3. 檢察事務官:協助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
      4. 觀護人室:執行成年人之保護管束案件、緩起訴社區處遇案件及負責司法保護範疇之相關業務。
      5. 法醫師:辦理相驗、檢驗、刑事鑑定及解剖等事務。
      6. 書記處:辦理案件收管與執行、訴訟輔導、資料搜集與管理、研究考核、文書及總務等事務。
      7. 法警室:辦理文書送達、人犯拘提及安全防護等事務。
      8. 人事、會計、統計、資訊、政風室: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資訊及政風之相關事務。

    2. 以下資料,因檔案複雜,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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