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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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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利用澎湖輪託運汽車運輸毒品案, 業經偵查終結,於今日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04
  • 資料點閱次數:518

一、簡要起訴事實

(一)被告許○○、莊○○與少年呂○○(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由警方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共同基於運輸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許○○負責籌備運毒計劃及聯繫上游賣家,莊○○則於民國113141530分許,隨船托運許○○所有之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搭乘澎湖輪至高雄,許○○與少年呂○○另於同日搭機至高雄與莊○○會合,一同駕駛本案汽車至新北市林口區某汽車旅館投宿。許○○於翌(5)日,駕駛本案汽車至某不詳地點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約500餘公克、第三級愷他命約 50公克後,與莊○○及少年呂○○會合,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大包藏在本案汽車內,少年呂○○另將甲基安非他命2大包、愷他命1包夾藏在身上,便駕車前往松山機場,許○○與少年呂○○搭機返回澎湖,莊○○則駕駛本案汽車至高雄市,於113 152330分許搭乘澎湖輪返澎,以此方式將本案毒品分別自臺北市、高雄市運輸至澎湖。

(二)案經本署林季瑩檢察官指揮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向上溯源,追查少年持有毒品之來源,經縝密蒐證後,掌握被告許○○、莊○○涉嫌以澎湖輪託運車輛,從中夾帶毒品運輸至澎之事證,經搜索本案汽車及被告許○○投宿之民宿,共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共573公克、含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5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42公克等物,並循線逮捕被告許○○、莊○○,成功阻止毒品於澎湖縣境擴散。

二、涉犯法條及偵查結果

被告許○○、莊○○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同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均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三、本署為全力杜絕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對於毒品案件,一定會秉持「向上溯源,向下刨根」的執行原則,嚴加查緝,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並共同打造「無毒菊島、清淨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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