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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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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建築類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情形表(113.02.05)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19
  • 資料點閱次數:512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建築類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情形表

填報日期:  113年 2月 5日

項次

建築物或設施名稱

維護管理規定

關鍵維護項目及辦理情形

辦公大樓

1.    建築法第 77 條。

2.    消防法第 6 條及第 9 條。

3.    電業法第 60 條。

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5.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6.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8.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9.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10. 機電設備維護契約。

 

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本署委託專業廠商(世創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每 2 年申報 1 次。

2.    昇降(電梯)設備:委託專業廠商(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及維護契約之規定,每月辦理 1 次一般維護保養,並於每年辦理 1 次年度安全檢查,配合中華民國電梯協會辦理。

3.    機械停車設備:委託專業廠商(其禾實業有限公司)依「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及維護契約之規定,每月辦理 1 次一般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

4.    變頻分離式冷氣機採購案(含安裝壁掛式41台及落地箱型2),由專業廠商(利驊冷氣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施工安裝,於11195日驗收完畢啟用。

5.    自來水水塔:最近 1 次於 112年47 日清洗。

6.    消防設備:委託專業廠商(中一消防企業社)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規定,每年申報 1 次。

7.    高低壓電力設備:委託專業廠商(技安電氣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及維護契約之規定,於每年辦理維護保養及檢驗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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