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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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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署110年毒保字第6號扣案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151包,1305.4公克」,為經裁判沒收確定逾1公斤以上之毒品,凡符合規定之機關(構)得申請領用,公告後1個月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即依法銷燬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03
  • 資料點閱次數:413

主旨:公告本署110年毒保字第6號扣案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151包,1305.4公克」,為經裁判沒收確定逾1公斤以上之毒品,凡符合規定之機關(構)得申請領用,公告後1個月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即依法銷燬之。

 

依據: 

        依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3項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

        奉法務部9333日法檢決字第093080069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凡符合規定之機關、機構如欲申請領用上開物品,應檢具申請書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

        本署110年毒保6號扣案毒品,業於110811日判決確定,並經本署檢察官處分銷燬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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